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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犯罪率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7-05 点击:2232
摘 要:在本次修正刑事诉讼法过程中,我国实务部门有些学者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犯罪率急剧上升为由反对强化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机能。与改革开放前相比,我国犯罪率确实大幅增长,但根据联合国以及我国的相关统计,与其他和地区相比,我国犯罪率、犯罪增长速度、严重暴力性犯罪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率等都不高,甚至相当低,因而以此为由反对强化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机能是难以成立的。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犯罪率;犯罪增长速度;严重暴力性犯罪率


一、问题的提出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于2003年被正式列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于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期间未能通过, 2008年又被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此期间,学界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进行了深入研究,出版、发表了大量专著、论文,并推出了多个专家建议稿①;全国人大法工委也多次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研讨②。通过这些研究和研讨,学界和立法机关就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逐渐形成共识:由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过分偏重对犯罪的打击,对人权保障关注不足,刑事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非常普遍,因而本次修正刑事诉讼法应以强化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机能为侧重点。正因为如此,人大法工委《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在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要求其委托的辩护律师在场的,辩护律师有权在场;对于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另一方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升为辩护人并赋予其辩护人全部权利,如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等;以刑讯逼供、威胁方法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得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等等。
       然而,以上修改思路受到了来自公安系统的强烈反对。公安部法制局前局长柯良栋先生在2006年9月26日杭州举行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上发言,以及随后在《法制日报》上发表的《修改刑事诉讼法必须重视的问题》及在《法学家》上发表的《谈谈修改刑事诉讼法必须高度重视的几个问题》两文中,对反对意见进行了深入阐述。在公安机关反对学界及立法机关现行修改思路的诸项理由中,一项重要理由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犯罪率,尤其是严重暴力性犯罪率急剧上升,社会治安形势非常严峻,因而不宜将强化人权保障机能作为本次修正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目标。如柯良栋先生论证道:“当前,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谐的各种因素大量存在,刑事犯罪处于高发期,社会治安形势复杂。刑事案件发案已经从1996年的160余万起增加到2005年的460余万起。在各种犯罪中,暴力犯罪增长较快,危害加大。……从有关经济发展和犯罪增长的轨迹看,我国的犯罪数量仍然存在较大幅度增长的可能。从国际经验看,人均GDP 1000美元至3000美元时期,是社会结构剧烈变化,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时期,影响社会治安的各种消极因素比较活跃,通常情况下违法犯罪数量会出现较为明显的增长。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采取积极、主动的刑事政策,不断适应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及时赋予执法机关更多、更有效甚至是特殊的措施和手段,防止出现更大规模的犯罪浪潮。”①
       以上观点看起来似乎很有道理,因为自上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犯罪率确实大幅度上升。据统计,自1978年到2005年,我国犯罪率从每10万人56起上升到369起,增长了5. 6倍[1]。但笔者认为,以此为由反对强化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机能是难以成立的。原因在于:首先,上世纪70年代末以前,我国之所以犯罪率非常低,是由于当时政治上奉行极左路线,经济上实行严格的计划体制,对社会进行全方位控制的结果,而这种社会管理模式是一种非正常的管理模式,因而以这一时期的犯罪率为基点论证我国现在犯罪率过高,并以此为由反对强化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机能是不合理的。其次,全国人大法工委《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征求意见稿)》主张确立的侧重强化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机能的诸项制度大多借鉴的是其他和地区,尤其是西方法治发达的成功经验,因而在探讨我国应否确立这些制度时,应当以其他和地区,尤其是西方法治发达为参照系:如果我国的犯罪率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大幅度增长,但仍然低于这些,我们就没有理由以此为据反对强化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机能;反之,只有我国的犯罪率比这些还高,我们才有理由以此为据反对强化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机能。
       那么,与其他,尤其是与西方法治发达相比,我国的犯罪率是高还是低呢?联合国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在其主持的第八次全球犯罪趋势与刑事司法系统运行状况调查项目中统计到了当今世界主要和地区的犯罪数量、犯罪率及犯罪率的增长情况。从这些统计数据来看,我国犯罪率、犯罪增长速度、严重暴力性犯罪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等都不高,因而以此为由反对强化我国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机能是难以成立的。


二、与其他和地区相比,我国犯罪率并不高

       根据《中国法律年鉴》的统计, 2002年②,我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总数是4336712起,检察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总数是43258起,法院直接立案审理的刑事自诉案件总数是42863起,三者相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是4422833起。2002年,我国全国总人口为12. 8453亿。刑事案件总数除以全国人口总数,我国每10万人③刑事案件数量约为344. 3起。考虑到我国作为治安案件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的许多案件在其他和地区也属于刑事案件,为提高比较结论的准确性,在与其他和地区对比时,笔者认为应当将我国治安以及交通案件也纳入“刑事案件”总数。2002年,我国治安案件总数是6232350起,交通案件总数是773137起,计入“刑事案件”总数中,我国“刑事案件”发案率约为每10万人889. 7起。
       联合国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在其主持的第八次全球犯罪趋势与刑事司法系统运行状况调查中统计到了全世界54个和地区④2001年和2002年两年的犯罪率(以10万人为单位)。这54个和地区中,有两个和地区(梵蒂冈、英格兰和威尔士)只统计出2001年的犯罪率,因而就2002年而言,能够比较犯罪率的只有52个和地区(见表1)。这52个和地区中,犯罪率比中国低的只有13个①,另外39个和地区都比中国高。如果这52个和地区在犯罪率方面有足够代表性的话,那就意味着,当今世界75%的犯罪率都比中国高。不仅如此,犯罪率比中国高的中,绝大多数都比中国高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譬如,冰岛犯罪率,每10万人犯罪数量高达21211. 97起,是中国的23. 84倍;瑞典次之,每10万人犯罪数量为13836. 67起,是中国的15. 55倍;英国第三,每10万人犯罪数量为11014. 38起,是中国的12. 38倍。具体而言,这52个和地区中,每10万人犯罪数量在1万以上的有4个,犯罪数量在9000至9999之间的有3个和地区,犯罪数量在8000至8999之间的有3个和地区,犯罪数量在7000至7999之间的有1个(德国),犯罪数量在6000至6999之间的有1个(澳大利亚),犯罪数量在5000至5999之间的有两个,犯罪数量在4000至4999之间的有5个,犯罪数量在3000至3999之间的有6个,犯罪数量在2000至2999之间的有6个,犯罪数量在1000至1999之间的有7个,犯罪数量在900至999之间的有1个(摩洛哥),犯罪数量在899以下,也即犯罪率比中国低的有13个②。


三、犯罪率上升是一个世界性趋势,我国犯罪增长速度只属中等

       自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社会流动性大大增强,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犯罪率也随之急剧上升。据统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从1990年的2216997起迅速上升到2002年③的4336712起, 12年间净增95. 6%,犯罪年均增长率达8%左右。就数字而言,这一犯罪增长速度看起来似乎非常快,但如果在世界范围内横向比较其实并不快,而只属中等。因为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国际化进程的推进,犯罪率上升是一个世界性趋势,不仅中国如此,外国也如此;不仅发展中如此,发达同样如此。据联合国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对全世界127个和地区1990年至2002年犯罪率的统计,犯罪率上升在全球范围内是一个普遍趋势,并且很多犯罪率上升速度比中国快,甚至比中国快很多倍(见表2)。如巴勒斯坦犯罪总数从1995年的5613起上升到1998年的22286起,犯罪年均增长率高达99%,是中国的12.4倍;也门犯罪总数从1998年的13640起上升到2000年的24066起,犯罪年均增长率高达38%,是中国的4. 8倍;罗马尼亚犯罪总数从1990年的64005起上升到2002年的312204起,犯罪年均增长率高达32%,是中国的4倍;泰国犯罪总数从1995年的252064起上升到2000年的565108起,犯罪年均增长率高达25%,是中国的3. 1倍;阿根廷犯罪总数从1990年的406921起上升到2002年的1340529起,犯罪年均增长率高达19%,是中国的2. 4倍;土耳其犯罪总数从1990年的106259起上升到2000年的286482起,犯罪年均增长率高达17%,是中国的2. 1倍。不仅发展中犯罪增长速度非常快,发达犯罪增长速度也非常快。如以色列犯罪总数从1990年的62916起上升到1997年的366282起,犯罪年均增长率高达69%,是中国的8. 6倍;冰岛犯罪总数从2001年的53702起上升到2002年的60242起,犯罪年均增长率高达12%,是中国的1. 5倍;北爱尔兰犯罪总数从1990年的57198起上升到2002年的142496起,犯罪年均增长率也高达12%,是中国的1. 5倍;比利时犯罪总数从1994年的577902起上升到2002年的973548起,犯罪年均增长率高达9%,是中国的1. 1倍。


四、与其他相比,我国严重暴力性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率非常低

        联合国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在其主持的第八次全球犯罪趋势与刑事司法系统运行状况调查项目中统计到了50多个和地区2001年和2002年警察刑事案件立案数以及主要类型刑事案件的数量。将我国公安机关统计的刑事案件立案总数以及严重暴力性犯罪案件的数量与之对比,笔者认为,我国严重暴力性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率并不高。
        根据公安部的统计, 2002年①,我国故意杀人案件为26276起,故意伤害案件为141825起,强奸案件为38209起,抢劫案件为354926起,四类案件相加,总数为561236起。此外,如前所述,由于在我国作为治安以及交通案件处理的行政案件在国外通常也被认为属于刑事案件,因而我国“刑事案件”的总数应是刑事、治安、交通三类案件之和。根据公安部公布的有关数据, 2002年,我国这三类案件之和为11428320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这四类案件之和除以“刑事案件”总数,比率为4. 91%。
       在第八次全球犯罪趋势与刑事司法系统运行状况调查项目中,联合国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统计到了2002年50多个和地区不同犯罪的详细数据。但是,由于有些和地区数据不全,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以及刑事犯罪的总数而言,除中国外,数据齐全的只有39个和地区,加上中国,一共40个和地区。这40个和地区四种犯罪的数量、刑事案件总数、四种犯罪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比率及排序见下表3。
从表3来看, 40个和地区中,就四种严重暴力性犯罪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率而言,中国排第32位。也就是说, 77. 5%的和地区四种严重暴力性犯罪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率都比中国高,只有8个(20% )比中国低。显然,中国严重暴力性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率是比较低的。不仅如此,许多和地区严重暴力性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率不仅比中国高,而且比中国高几倍,甚至十几倍,如哥斯达黎加为56. 08%,是中国的11. 42倍;玻利维亚为51. 36%,是中国的10.46倍;阿根廷为49. 47%,是中国的10. 08倍;缅甸为45. 81%,是中国的9. 33倍;南非为33. 05%,是中国的6. 73倍;北爱尔兰为17. 9%,是中国的3•65倍;苏格兰为14. 11%,是中国的2. 87倍;英国为13•12%,是中国的2. 67倍;英格兰和威尔士为12.92%,是中国的2. 63倍;加拿大为11. 42%,是中国的2. 33倍;比利时为7. 36%,是中国的1. 5倍;卢森堡为7. 13%,是中国的1•45倍;奥地利为6.43%,是中国的1. 31倍;芬兰为6%,是中国的1. 22倍;瑞典为5. 97%,是中国的1. 22倍;荷兰为5•44%,是中国的1. 11倍。


五、结论

       由以上分析可见,无论是从犯罪率、犯罪的增长速度,还是从严重暴力犯罪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率来看,我国与其他和地区相比都不算高。就犯罪率以及严重暴力犯罪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率而言,我国不仅不高,而且相当低,许多,包括法治发达犯罪率以及严重暴力犯罪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率都是我国的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因而以犯罪率高、犯罪增长速度快、严重暴力性犯罪迅猛增加为由反对强化我国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机能是难以成立的。不仅如此,由于相对于其他和地区,我国有着更为严格的社会控制系统,如我国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及与之配套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制度,有严格的人事档案制度,有触角几乎遍及全国每一角落的居委会、村委会制度,我国的许多单位,尤其是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不仅具有经济管理职能,而且承担着社会管理乃至政治职能,等等,所有这些决定了我国犯罪率即使仍有继续上升的空间,但上升的空间是有限的①,无论如何不可能达到其他和地区,尤其是西方法治发达动辄每10万人中数千起、一两万起犯罪的程度。由此可见,犯罪率的增长不应成为影响我国强化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机能的障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