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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明所组织学习法律援助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06 点击:19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淄明所组织全体工作人员,于9月4日集体学习了这部与法律援助业务密切相关的新法律。本次学习由马辉律师讲解,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讲解了这部法律的27个制度规定:

淄明所组织学习法律援助法

一、法律援助的渠道

1、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或者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执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2、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参照本法规定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

3、法律援助志愿者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的形式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1、法律咨询;

2、代拟法律文书;

3、刑事辩护与代理;

4、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5、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6、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三、法律援助的范围

1、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1)未成年人;

(2)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3)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5)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6)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3、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4、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5、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6、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7、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8、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四、法律援助的程序

1、告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2、指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发现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3、申请

(1)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上述人员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律师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4、审核

(1)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2)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5、免于审核的情形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6、给予法律援助决定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7、终止法律援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1)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2)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3)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4)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5)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6)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7)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提出异议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受援人的义务

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协助、配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淄明所组织学习法律援助法

《法律援助法》分为7章,包括总则、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法律援助形式和范围、法律援助程序、保障和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1条。《法律援助法》针对过去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服务供给不足、资源分配不均、覆盖范围偏窄、保障不充分、质量不高和便民措施不健全等问题进一步作出了法律规定,拓宽了法律援助方式、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提高了保障水平、提供了便捷化措施等,为更多公民获得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提供了法治保障,可以说这一步经济困难全体维权的“福利法”。

淄明律师在学习中,还结合7月15日刚施行的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等对法律责任进行了讨论。

 

报道:任万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