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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28 点击:2159

【淄明经典】张某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案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某某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济南铁路局淄博车务段某某站值班员。因涉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于20**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批捕。

辩护人:任万洲、张通亮

处理结果:青岛铁路运输法院(20**)青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某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案情回顾

济南铁路局在胶济线王村站至周村东站间建成开通了一条临时便线,并规定事故路段列车运行限行每小时80公里。根据铁道部编图会议要求,济南局分别向局内外单位发出了济南局济铁运函(2008)154号《关于实行胶济线施工调整列车运行图的通知》,决定于2008年4月28日0时正式实行调图。

1、被告人李某某于20**年4月**日4时33分,值乘由北京开往四方的T1*5次列车通过胶济线下行线王村站后,违反《北京机务段<单司机一次乘务作业程序标准>执行办法》(以下简称单司机乘务作业标准)的规定,没有进行彻底了望,未发现事故路段前的限速标志,4时36分,列车以每小时131公里的速度驶入事故路段存,造成机后9-17位车辆脱轨,并冲上上行线,其中第15位车辆与上行线正常刑事的5**4次旅客列车相撞,造成72人死亡,416人受伤,中断胶济线行车21小时,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4192.5万元。

2、被告人崔某某、张某某2008年4月28日4时02跟,接到济南局调度所发布的44*4号调度命令后,违反《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68条和铁道部《TB/T3059-2002车机联控标准》的有关规定,没有与T1*5次列车司机进行车机联控,导致该调度命令没有传达到T1*5次列车司机。

3、被告人郑某某20**年4月26日根据154号文件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发布41*8号调度令时,违反《技规》第181条和《调规》第57条第2款的规定,在未确认北京铁路局等有关单位是否按154号文件要求修改列车运监数据的情况下,盲目发布命令,取消了4240号调度命令,直接导致北京机务段修改T1*5次列车司机IC卡中对事故路段限行每小时80公里的数据,将事故路段的速度恢复未每小时145公里。

4、被告人蒲某某发布44*4号调度令时,违反了《铁路运输调度规则》(一下简称《调规》)第57条第2款的规定,受令处所不明确,命令发至济南东站时T1*5次列车已经驶离该站,导致该站无法将命令抄送T1*5次列车列车司机、运转车长;违反《调规》第57条第14款的规定,没有安排王村站指示T1*5次列车停车交付该命令。

5、被告人郭某某作为济南局主观运输管理工作的副局长,签发了存在超出编图会议定事项范围、未标明紧急程度、有关部门未会签,未制定发给北京铁路局相关单位等多处违规内容的154号文件。

    张某某因涉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于20**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批捕。

三、辩护过程

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指派任万洲律师从侦查阶段给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辩护,经与委托人家属反复研究,确定了案件的办理基本思路。通过多次会见、阅卷、查阅法律规定、调查收集证据、参加开庭、与司法机关沟通,提出罪轻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已经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犯罪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案发后积极到案,配合侦查,符合自首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意见,青岛铁路运输法院(20**)青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某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