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超五十岁,可以获赔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吗?
前几日,淄明所接受了一起工伤待遇维权案件。案件的当事人是一位52周岁的女职工,手部受工伤,经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等级柒级。按照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一规定,淄博市某地劳动仲裁机构仅支持该女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万余元。这对柒级伤残的女职工来说,赔偿金额远不能弥补身体受到的伤害。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询问委托人的相关情况,了解到委托人虽然年龄超过50周岁,因委托人一直以灵活就业的形式缴纳养老保险,所以委托人目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尚未领取退休待遇。代理律师以此为突破口,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
关于女职工超过50岁,发生工伤能否获赔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目前司法界是有争议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委托人受伤后,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其再就业的可能性以及劳动收入均会因身体残疾明显降低,但是目前委托人又达不到领取退休待遇的年龄条件(灵活就业人员领取退休待遇年龄为55周岁),还需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若委托人再不获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这就导致委托人丧失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经济基础,委托人就会因工伤事故陷入恶性循环。
承办律师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初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伤残职工因伤残导致其今后在就业时可能会与普通求职者存在一些差距或困难而产生的就业弱势所作的补偿。从立法目的、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律师为委托人主张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委托人也拿到了合适的赔偿款。
在此,承办律师提醒大家,发生工伤事故不要慌,淄明维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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