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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阳护老|淄明律师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老人撑腰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30 点击:355

案例一:财产权益受侵害+赡养缺位,法律调解护晚年

 

 案例详情

晨光社区居民张奶奶(82岁),因与儿子李某长期性格不合,家庭矛盾频发。李某以“代为保管”为由,私自扣留张奶奶的身份证、工资卡及社保卡,还通过哄骗方式让张奶奶签署房产过户协议,将老人住房过户至自己名下。此后,李某对张奶奶不闻不问,既不提供生活照料,也不支付赡养费用,甚至偶尔出现言语冒犯,张奶奶无奈之下向社区法律顾问所在的启明律所求助。

 

律师接案后,先向社区负责人及邻里核实情况,确认张奶奶所述事实属实。随后,律师组织母子双方调解,向李某明确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告知张奶奶对个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合法权利,任何子女不得干涉或侵犯。经过多轮沟通,李某认识到自身错误,当场归还了扣留的证件,并与张奶奶签订《赡养协议》,约定每月支付赡养费3000元,每周至少探望一次,同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撤销手续,恢复张奶奶对房屋的所有权。

 

 以案释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李某拒绝赡养张奶奶,已违反该法定赡养义务。

2. 该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李某哄骗张奶奶过户房产的行为,属于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3. 老年人遇到财产被侵犯或赡养缺位时,可向社区、老年人组织求助,或直接向法律服务机构咨询,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行动不便遇赡养难题,上门法律服务解民忧

   案例详情

独居的刘爷爷(86岁),共育有3名子女,其中1名子女因病去世,剩余两名子女各自成家后,长期疏于对刘爷爷的照料。刘爷爷与老伴的退休工资多年来一直补贴子女生活,但随着年岁增长,两位老人行动困难、体弱多病,急需子女照顾,可子女仅偶尔电话问候,从未实际履行照料义务。因行动不便,刘爷爷通过社区电话联系到明泽律所,希望咨询赡养相关法律问题。

 

律所律师得知刘爷爷高龄且行动不便后,当即放下手头工作,主动上门接待。考虑到刘爷爷耳背,律师全程耐心倾听、放慢语速,反复细致地解答法律疑问,并协助刘爷爷联系其子女。在律师的沟通协调下,两名子女认识到自身责任,与刘爷爷签订赡养协议,约定轮流上门照料老人生活起居,承担医疗费用,每月共同支付赡养费2500元,且每周必须当面探望老人,满足其精神需求。

 

 以案释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子女长期不照料、少探望刘爷爷,已违反精神赡养的法定义务。

2. 该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享受上门法律服务,无需因身体原因影响维权。

3. 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是《宪法》和《民法典》均明确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即使父母曾资助子女生活,子女也不能以此免除赡养责任。

 

 

 

 

 案例:拆迁利益起纷争,律师调解护老益

   案例详情

某区某村的王奶奶(80岁)与其亲属因老宅拆迁置换利益产生争议。涉案老宅部分房屋权属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归王奶奶及其已故丈夫所有,老宅拆迁后可置换建筑面积346.26平方米,双方就分割比例无法达成一致。王奶奶求助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接案后,梳理产权归属证据,组织双方调解,向亲属释明老年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王奶奶获得91.17平方米置换面积,其余安置利益归亲属所有,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互不追究后续责任。

 以案释法

1. 老年人对个人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拆迁置换利益作为财产衍生权益,应依法受保护。

2. 不动产权益分割争议可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既节省时间成本,又能维系亲属关系,符合老年人意愿。

3.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老年人权益受损时可及时寻求律师帮助。

 

 案例:再婚老人遇遗产纠纷,律师维权获保障

 案例详情

78岁的陈奶奶与李爷爷再婚多年,李爷爷去世后,其子女以“遗产属父亲婚前财产、有遗嘱指定继承”为由,拒绝陈奶奶分割遗产,并否认其继承权。陈奶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奈之下委托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维权。律师全面梳理证据,明确涉案房产为李爷爷婚前财产,但陈奶奶作为配偶享有合法继承权,且遗嘱未为无劳动能力的陈奶奶保留必要份额。终法院判决,李爷爷的丧葬费、抚恤金归陈奶奶所有,同时判令指定继承人向陈奶奶支付生活帮助费,切实保障了陈奶奶的基本生活。

   以案释法

1. 再婚老人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配偶作为顺序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不因遗产为婚前财产而丧失继承权。

2. 《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未保留的部分可依法主张权利。

3. 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应优先保障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亲属的基本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