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同学与B同学、C同学、D同学是好朋友,四人均是E学校高一在读学生(均未成年),2025年12月24日晚餐期间,A同学去找B同学玩,后B同学喊上C同学、D同学一起将A同学架起,玩“开飞机”游戏,因A同学不断挣扎,C同学脱手致A同学落地摔倒,A同学恼怒后用肘部将B同学2颗牙齿打断,后B同学就医支付医疗费近7000元,因各方对损失总额及责任分担比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B同学将另外三位同学及法定代理人、E学校一并起诉至人民法院。
鉴定结论:
义齿有使用期间是常识,但更换周期及费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B同学就其义齿更换费用及更换周期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鉴定结论为:“建议12/13牙需配置桩冠假牙,单颗牙打桩费700元,单颗牙配置桩冠假牙2000元,每15年更换一次,不满一次按一次计算,更换次数参照山东省人均预期寿命计算”,B同学的义齿尚需更换四次,经计算,B同学损失共计3万4千元。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庭审中,E学校向法庭提交了学校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学生安全目标责任书;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联系家长和安排及时就医的相关证据;学校组织四方同学家长调解的证据、四方家长签字的违纪行为处罚决定书等材料,以证实学校尽到了安全教育、管理的义务。
办案结果:
B同学家长主动撤回对E学校的起诉,并在法院主持下,按照自己承担损失的30%,A同学承担损失的40%,C同学和D同学各承担损失的15%的比例达成调解协议,C同学和D同学当场过付赔偿款项,A同学于收到调解书的当日向B同学支付了赔偿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编写:付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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