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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淄明所十大新闻事件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7-03 点击:2041

一、本所业务收费稳步增长,连续四年平均涨幅超过20%。

在本所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本所业务收费始终保持稳步增长的势头,近四年连续保持20%以上的增长比例(2014年为22.2%、2015年20%、2016年21%、2017年21.6%)


    二、对外宣传开拓新形式 合作电台“普法伴您行”栏目。

       淄明所朱琳律师作为普法律师,在2017年全年参与周村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与周村广播电台FM92.4合作栏目“普法伴您行”。该节目每月两次周六早7点30分直播播出,每期节目时长一小时,节目每期聚焦一个法律问题展开详细分析,并现场接待听众电话咨询,为听众答疑解惑。朱琳律师作为节目固定普法律师,观点明确、语言流畅、反应迅速,节目播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该节目播出通过对于我所联系信息、先进案例的积极宣传,提高了我所对外形象和知名度。


三、韩某某二审合同纠纷案改变定性,反败为胜。

       2013年有两位公民签署了一纸协议书,但是2016年一方当事人因为拆迁补偿等原因反悔,诉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要求协议或判令该协议无效。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协议书。

委托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在二审开庭前十天委托王懿宣律师代理二审事宜。王懿宣律师通过分析案件,认为涉案《协议书》不属于赠与合同,一审法院定性错误,判决错误,提出自己的观点并据理力争,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并驳回韩某记的诉讼请求。

 

   四、李旭律师参与办理多起涉及人数众多的诉讼案件。

       2017年度,李旭律师先后参与、办理了数起涉及人数众多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孙某等70余人诉牛某侵占罪刑事自诉案件,系李旭律师近年来参与办理的第二起刑事自诉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李旭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与其他律师配合,完成了各项工作,终法院认定牛某侵占罪孙某等70余人货款近30万,并对其判处实刑,为当事人追回款项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孟某等24人诉周村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李旭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与其他律师配合,完成了仲裁阶段的工作,顺利为孟某等24人确定了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近80余万的债权,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李旭律师接受指派,积极与法院沟通,查封了该公司的财产。


   五、朱琳在淄博市第四届青年律师辩论赛中获奖。      

       朱琳律师代表我所和周村区参加淄博市第四届青年律师辩论赛,在四十余名选手中,以预赛第三名的成绩进入决赛并获奖,为周村区律师界和我所赢得了荣誉。

 

    六、一村一居常年法律服务形成典型经验。

       杨传磊副主任律师及马辉律师在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做到了积极、主动、热情服务、规范和严谨,他们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才贏得了村居领导和群众的好评,他们的工作态度和业绩三次受到了区司法局领导的口头表扬,两次书面被区局红头文件表扬过,他们还积极撰写报送信息和报道,多次被区局采用。他们报送的一则心得体会被市局采用,作为八大范文之一登录在《淄博法律顾问随笔》第四篇。


   七、韩某某受贿案卷被评为全市卷宗

       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组织5个联合检查组,到全市93家律师事务所实地检查收案、业务案卷归档情况,并随机抽取了445份业务案卷。在实地检查的基础上,由10名律管干部、20位律师组成10个评查小组,采取集中评查与交叉互评的方式,对抽取的2016年度律师业务案卷进行了评查。经评查,评选出律师业务案卷管理工作律师事务所5家和业务案卷10件。其中由本所任万洲、马海峰律师承办的韩某某受贿案卷被评为全市案卷之一。


     八、为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辩护。

       2017年8月,淄明所指派律师为区检察院指控的两名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辩护。该案涉及人员较多,案情复杂,引起各方关注,从中央到地方,有地方的多个领导、多家媒体、司机司法机关的许多专家参加了旁听。


     九、某机电公司股东资格变更案。

       2015年7月,山东某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领导经人介绍,与王某、徐某认识,他们称有办法能帮助公司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可以通过在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介绍某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某介入其中,指导办理。后因在新三板上市不符合条件,李某等人介绍企业并购,增加几位股东。机电公司新增加的王某几位股东,其目的本身不是为了经营所需,而是融资需要,后新老股东发生争议,新股东甚至拒绝在公司的信贷资料上签字,致使公司经营陷入极度困难,甚至面临倒闭。淄明律师接受委托后,前后历时近2年时间,通过启动行政、刑事等手段查清事实,终增加的几位所谓增加的股东与机电公司和解,签署无偿退出协议当天即配合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这个案件是处理抽逃出资、投资欺诈 而引起的股东身份变更的典型案例,有较大参考价值。


     十、刘某某、段某某申请未尽监管职责致死赔偿代理案。

2017年11月16日,收到山东省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鲁委赔14号《决定书》,标志着淄明所代理的一起赔偿案胜利结束。该决定书撤销了省市两级公安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包括此前已经赔偿的6万元和垫付的医疗费19万多元在内,共计决定赔偿申请人460830元。该案件是嫌疑人在拘留期间丧失行为能力,被取保候审期间死亡引发的赔偿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