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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外挂并不一律构成犯罪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7-03 点击:1946

  先介绍一下外挂:外挂是一种作弊软件,供玩家于玩网络游戏时作弊之用。外挂有如下害处:作弊者劣币驱逐良币,在游戏中战胜公平游戏玩家,破坏游戏公平性;外挂程序增大服务器负担,迫使运营商增加购买服务器和带宽从而提升成本,并可能导致服务器运行不稳定;外挂使玩家迅速完成游戏中的任务,非正常的加大游戏内容的消耗速度,使游戏公司不得不投入大量人力资源增加开发新的游戏内容。虽然不能排除部分外挂是针对游戏软件中的不足开发的,但大部分外挂确实破坏了游戏的用户体验、增加游戏公司的开发、运营成本。

  虽然外挂危害了网络游戏产业,但制作经营外挂的行为确实不构成侵犯着作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项规定: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构成侵犯着作权罪。如果要认定外挂经营者构成犯罪,显然必须要有未经许可复制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网络游戏外挂主要是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实现对网络游戏的影响:一是通过对硬盘、内存之中的网络游戏客户端程序、数据进行修改或者对服务器端与客户端间的网络数据包拦截、修改来完成;二是直接挂接到网络游戏环境中运行。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修改权是指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二者同属于对计算机软件的修改。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对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刑法只保护其中的复制发行权。如果仅侵犯著作权中的修改权,则不能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情节轻微,则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是,其这种制作、利用游戏外挂软件牟利,而且涉案金额较大的行为,则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