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宣判公开透明,法院专门通过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向社会公众播报本案宣判情况,在宣判后及时召开新闻通报会,回应案件焦点。
焦点一:是强奸还是嫖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及李某等人在本市海淀区成府路35号东源大厦地下一层夜半酒吧饮酒消费,酒吧张姓服务员安排被害人杨某某及徐某某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凌晨3时30分许,呈醉酒状态的杨某某在酒吧张姓服务员的陪同下与李某某等人先后来到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及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后李某与张姓服务员因故先行离开,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车辆亦随后离开。途中,杨某某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在要求下车离开遭拒后进行呼喊、踢踹、挣扎,但被强行摁压、控制并遭殴打。
凌晨5时50分许,五名被告人带着杨某某到达位于海淀区的湖北大厦。杨某某被李某某拉拽进入酒店房间后,被李某某等人要求脱下衣服,其拒绝后遭李某某、王某等人扇打、踢踹并被强行脱光衣服。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
焦点二:案件由被害人过错引起?
关于辩方提出被害人杨某某对该案发生存在过错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
至于被害人关于是否陪酒女、是否处女的陈述,属于对个人隐私问题的回避,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亦不能以此认定系被害人的过错导致该案发生。故对于该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焦点三:为何五被告量刑不一?
法院认定:该案中,五名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轮奸行为,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伤害,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 五名被告人均积极、直接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行为,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在共同犯罪中并非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故对该三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因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有区别,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及各被告人具体犯罪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时酌予区分。鉴于除王某外的四名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在校学生,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法院对该四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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