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介绍
男方和女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婚后获得房产证,房产证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离婚时双方 都想获得房屋所有权,无法达成离婚协议,于是女方将男方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房产。在庭审中,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均不同意进行竞价取得。法院终判决准予离婚,确认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作出“双向判决”:得房一方限期内如不付补偿款给另一方,则房产归另一方所有。
淄明律师事务所献计:
淄明律师事务所认为,上述双向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是较少采取的,因为有着天然的不合理性,也即无论是何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均存在不能向对方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的可能。为限度地规避这一风险,上海浦东离婚律师建议夫妻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今后双方如果离婚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且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不能在合理期限内或法院判决期限内给付对方补偿款的,则双方同意将该房产拍卖款或变卖款项由双方约定或判定比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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