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明所代理的一起行政再审案件,在山东人民法院取得胜诉结果。该案对于从法治思维处理职业举报人、职业打假人提供了新的思路,也从法理上厘清了投诉与举报的本质区别,为今后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有益路径。
原告于某某系我省较为有名的职业举报人之一,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查到与于某某有关的 文书有200份。于某某系2020年5月20 日向周村区监管局分别举报其辖区内的周村传奇馄饨店、周村馨香园酒楼、周村杜记羊汤馆、周村马记牛肉拉面馆、周村有面快餐店、周村香姥姥外卖店、周村陕十三肉夹馍店、周村八块八小碗快餐店、周村粥阿婆粥铺等9 家餐饮业户未取得经营冷食类食品许可而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要求其查处违法行为并依法奖励。周村区监管局查处并通知于某某后,于某某诉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周村区监管局) 行政告知及周村区人民(以下简称周村区) 行政复议一案而引发。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周村区监管局于 2020 年 11 月9 日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 告知书违法;确认周村区周政复【2020】第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人民法院(2021)鲁 0322 行初 4 号行政判决;撤销周村区监管局于 2020 年11月 9日针对于某某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撤销周村区于 2021年 1月8日作出的周政复【2020】第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周村区监管局对于某某的举报重新作出处理。
淄明律所朱琳律师代理周村区监管局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鲁 03 行终254号行政判决,向山东省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朱律师认为,原审法院认为简易程序吸收合并了立案审批程序,该案应予奖励,判决再审申请人违法。对此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违反了合法行政原则和法律适用统一的原则,类似案件司法机关是支持行政机关答复的,多数法院支持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警告处罚和不予奖励决定,而原审法院以没有法律依据的理由判决市场监管部门违法,违反了法律统一适用的基本原则。
山东省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4日作出 (2022) 鲁行申1704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该院提审。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山东省人民法院(2022) 鲁行再19号裁定采纳了朱琳律师的意见,撤销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书,驳回了于某某的起诉。
职业举报人是指具有一定对商品的专业鉴别知识,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不合格或不合规的商品,然后以消费者身份向有权机关主张权利,索取高额惩罚性赔偿的个人或组织。由于职业举报人对法律程序相当熟稔,因此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处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舆论褒贬不一,经营者对此避之不及,执法者疲于应付。近年来成倍增加的投诉举报量,让基层执法人员疲于应对,甚至影响到了其他日常工作。对于职业举报人来说,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可为。因此,抠字眼,抓小节,放大价格不规范行为,动辄扣以“价格欺诈”之大罪名。而在投诉举报过程中,职业举报人往往以投诉行政不作为为要挟,将给纪委的行政追责举报信与价格投诉举报信一起递交,给行政执法人员制造心理压力。一旦诉求未得到满足,便凭借低成本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继续纠缠。在这个过程中,正常的工作被干扰,巨大的行政资源被浪费。而更让人担心的是,许多行政执法者选择了妥协,通过行政调解,帮助职业举报人拿到“赔偿”,以撤诉求太平。长此以往,后果堪虞。
办理本案过程中,淄明律所的行政团队经过多次研究,并积极与行政单位沟通,搜索各地法院裁判案例研判,提出本案的再审思路,并代写了再审申请书。代理立案后积极与法院沟通,提交类案检索报告书,代理观点终被高院采纳。本案也为净化营商环境作出了淄明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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