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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上诉案获胜诉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23 点击:1647

委托人在2019年通过他人代买了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XXX房屋,购房款全部按照商品房销售公司广西X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指示进行了支付。后来,委托人一直在等待钦州开发商交付房屋,并为其办理不动产证。熟料,等来的却是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邮寄的钦州XXX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材料。商品房销售公司广西X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委托人的购房款挪用,仅将购房首付款转给了钦州XXX开发有限公司,剩余款项未转给钦州XXX开发有限公司,且商品房销售公司广西X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无偿还能力。委托人自己参与的一审诉讼,一审法院以合同相对性,判决委托人支付剩余购房款及违约金。委托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郭良嘉、李旭律师代理该案二审。

郭良嘉、李旭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委托人沟通,详细了解案情,指导委托人准备购房款的支付证据,确定上诉案件的代理方案。尤其是,针对商品房销售公司广西X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代钦州XXX开发有限公司收取购房款的代理权限、以及商品房销售公司广西X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收购房款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等案件关键问题,承办人在上诉状做了详细的阐述。后,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进行了一次法庭调查,承办人尽职代理该案,对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提出异议,并要求钦州XXX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委托销售合同等证据。之后,承办人就钦州XXX开发有限公司庭后提交的证据发表书面质证意见、就案件争议焦点问题向承办法官提交代理词、多次与承办法官进行电话沟通案件代理意见。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钦州XXX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虽然,一审法院对于类似的案件也都是以合同相对性做出判决,委托人通过他人代为支付购房款的证据搜集非常困难等。但是,通过承办律师的案件代理工作,终顺利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避免经济损失60余万元!本案的案件成果来之不易,委托人对承办律师的代理工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