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18年8月份,董某某通过招聘到某有限公司工作,公司从2019年1月份开始给董某某交保险。因经营不善,2019年12月份公司开始拖欠职工工资、欠缴保险。2020年8月份,董某某通过劳动仲裁解除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2020年11月份,董某某个人垫付了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份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共6000余元。2023年下半年,因董某某需要办理退休手续,就垫付的款项能否要求公司返还,委托淄明所马辉律师代理维权。
【案件办理】
律师代理董某某起诉维权,法院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依法支持某有限公司返还董某某垫付的社会养老保险断档补缴及滞纳金共计6000余元。
【法理分析】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保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的,用人单位构成不当得利!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的,应当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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