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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判例:当事人逾期未完成技术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01 点击:1858

裁判宗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两份技术合同,合同目的是通过提供技术产品和相应服务,提高原告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优化业务流程设计、系统实施应用,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如果不能在合同期限内完成,势必影响原告的企业规划和正常运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原告某某公司向被告某某软件公司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函时,被告某某软件公司仍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技术产品和完成相关技术服务义务,逾期时间已远超30天的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被告某某软件公司认为存在原告随意变更项目要求,增加项目实施内容等原因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青知民初字第635

原告:山东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西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万洲,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65422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北小门街11402号。

被告:青岛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1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山桥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邱松、人民陪审员高媛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2015416日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万洲、王,被告青岛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软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31213日签订《SAP-SBO软件项目实施合同》和《SAPBusinessOne软件产品购销合同》两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管理软件及技术服务,并开发实用技术达到规定的使用效果。为此,原告根据被告要求还为项目的实施与被告签订了《IBM服务器采购合同》。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相应款项,被告因自身技术能力、人员配备、不诚实信用等原因,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合同义务,项目至今不能正常运转。原告为此项目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形成较大的损失。以上损失被告需要承担。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SAP-SBO软件项目实施合同》《SAPBusinessOne软件产品购销合同》《IBM服务器采购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软件购买费、项目实施费、服务器采购费、及原告为被告员工支付的食宿费、交通费,并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535890.9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某软件公司答辩称: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自双方于20131231日签订合同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至20149月,所有项目已经基本完成,SPA-SBO软件已经部分交付上线使用,SAPBusinessOne软件也已经完成,并且,被告也完全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当然,被告承认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但逾期交付项目产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即有被告本身的原因,如技术人员的工作岗位变动和人才流动的原因,也有原告因为随意变更项目要求,增加项目实施内容的原因,延期的原因不是被告的全部责任。同时,在本案中逾期交付并非根本性的违约,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避免资源浪费,本案不宜对合同进行解除,在被告愿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项目实施合同,证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完全义务造成原告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原告。

被告某某软件公司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虽没有按照合同时间完成软件交付,但是并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2:软件购销合同,证明被告收取了原告支付的软件购买费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应当返还原告。

被告某某软件公司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未购买该软件,因该软件是和合同项目中的软件配套使用,因原告一直主张该软件不符合其要求,所以告知被告暂时不要购买。

证据3:服务器采购合同,证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采购了服务器,12合同已经解除,现在该服务器没有任何的作用。

被告某某软件公司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服务器是一个独立的使用软件的载体,被告并未强迫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且原告已实际使用。

证据4:付款凭证2份,证明上述三个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相关费用。

被告某某软件公司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证据5:通知、邮件寄送单、被告某某软件公司对于某某家具的回复,证明被告根本违约,原告要求终止合同,并向被告发了通知,被告明确认可收到原告的通知。

被告某某软件公司对邮件寄送单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没有快递公司的盖章,不能证明被告已收到该通知,被告对向原告出具的回复没有异议,是针对口头提出的合同下一步运作作出的回复。

证据6:保证书、情况汇总表,证明被告没有完成合同义务出具的保证书及情况汇总,被告承认其有过错。

被告某某软件公司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使双方能继续合作作出的让步,保证书中的部分内容,被告对项目实施工作疏于管理等情况不属实。该保证书是原告书写,提出后由被告盖章。

证据7:差旅费票据,证明被告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由原告支付,现被告应当返回原告。

被告某某软件公司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费用系被告人员为该项目实施所花费,不应当退还。

证据8:人工费损失计算及相应劳动合同,用以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

被告某某软件公司对真实性不认可,该证据为复印件,系原告单方出具,人员中除孙传明以外其他人员被告均不认识,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参与了项目的开发实施,且原告在表中列出的工作比重不合理,其中有财务部采购部车间研发部等工作人员的工作比重高达50%70%,这与软件的开发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参与度显然不匹配。

被告某某软件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1-1、某某家具SAP项目调研记录、某某家具SAP蓝图目录、某某家具项目实施主计划、某某家具车间生产任务派工开发需求、项目变更表、装机报告、数据编制审核工作目标、某某家具项目会议纪要,证明被告为原告的软件项目做了充分调研、讨论、计划等前期工作。1-2某某家具SAP项目实施日志,项目初期按照约定进度进行软件开发但是因为多方原因导致项目延期,不能按期交付,其中包括原告设备不兼容问题、原告要求对软件界面等细节进行更改、被告人员调动等主观原因。

原告某某公司对证据11-1的真实性不认可,被告方提供的调研记录均没有原告方任何的相关签字认可,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全部是打印件。调研记录没有调研的地点、被调研方、参与人员等调研的必需因素,该证据后面所附内容没有被告方签字,被告方的证据是更换过的不符合原来的实际情况。对某某家具项目实施计划是复印件不予认可,有签字的原件部分也不能证明被告方陈述的观点,这些证据的内容与交换证据时的内容也不一样,证据交换中的都是没有签字的。项目会议纪要的真实性有异议。证据11-2不能证明其完成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且证据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限,与证据交换中的不一致。

证据22-1SAP软件系统有限公司证明1份。2-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CMMI3级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年度确认通知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企业认定证书。2-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13份。证明被告是经过认证的专业软件开发、销售企业,具有开发、销售软件的SAP专业资质和能力。

原告某某公司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1、不能证明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开庭时,对于涉案项目软件具有买卖和服务的能力,2、其他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方具有开发实施服务SAP项目的能力,且大部分著作权是案外人的,被告方是受让人。3、其中有一个外文的证明书没有翻译件、也没有说明证据的合法来源,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3SAP软件系统演示。证明SAP-SBO软件已经完成,SAPBusnissOne软件已经完成80%

被告某某软件公司未能当庭完成演示。

根据上述证据质证情况,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下列与案件争议有关的事实:

20131231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软件公司签订了《SAPBusinessOne软件产品购销合同》,其主要内容是:乙方某某软件公司为甲方某某公司提供SAPBusinessOne许可用户的产品,合同总金额是255000元。与本案争议有关的条款包括:乙方某某软件公司应在甲方某某公司支付完毕许可用户费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许可软件交付给甲方某某公司,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许可软件包括:载有许可程序的磁盘或光盘、加密附件,及包括用户手册在内的许可资料。具体交付内容以许可软件包装内的装箱清单为准。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许可软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书面收讫证明之后,乙方的许可软件交付义务完成,甲方出具的收讫证明上记载的日期为许可软件交付日。同日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软件公司又签订了《SAP-SBO软件项目实施合同》,合同目的是为了原告某某公司所选购SAPBusinessOne产品的成功实施应用,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由被告某某软件为原告某某公司的业务流程优化设计、系统实施应用提供咨询实施服务。主要内容为:本合同仅适用于双方签署的标准SAPBusinessOne项目实施,以及后续服务工作。项目启动,实施工程师进驻前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实施开发费用的40%130000元整,业务蓝图规划确认完毕确认时,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进行确认,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5日内进行确认此项目实施周期计划为129个工作日,预计为5个月。2014324日某某公司又与被告某某软件公司签订了《IBM服务器采购合同》,主要内容是:某某公司向某某软件公司订购IBM服务器X3530M47160IBM服务器X3530M47915金额分别为:27000元和33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某某公司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某某软件公司分别支付了约定款项60000元和360000元。

20141010日,某某公司向某某软件公司出具通知函,其内容如下:鉴于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甲方(某某公司)与乙方(某某软件公司)签订的《SAP-SBO软件项目实施合同》、《SAPBusinessOne软件产品购销合同》的相关条款和义务,导致根本违约。按照合同规定,甲方依法终止合同,并提出要求:1、乙方在收到本通知五日内无条件退回甲方已支付的软件费用255000元和项目实施费用105000元,合计360000元;2、乙方在收到本通知五日内返还甲方为乙方技术人员承担的食宿费、交通费39452元;3、乙方在收到本通知五日内按照合同规定,以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1936元。

2014117日,被告某某软件公司向原告某某公司复函,主要内容是针对原告某某公司要求终止两份合同的通知,作出的答复和继续履行合同的承诺。

基于上述案件事实,结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双方签订的《SAP-SBO软件项目实施合同》、《SAPBusinessOne软件产品购销合同》是否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

2、合同解除后,被告某某软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与某某软件公司签订的《SAP-SBO软件项目实施合同》、《SAPBusinessOne软件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合法有效。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被告某某软件公司以技术知识为原告某某公司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符合《合同法》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构成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针对本案,由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两份技术合同,合同目的是通过提供技术产品和相应服务,提高原告某某公司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优化业务流程设计、系统实施应用,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如果不能在合同期限内完成,势必影响原告某某公司的企业规划和正常运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软件公司签订的《SAP-SBO软件项目实施合同》、《SAPBusinessOne软件产品购销合同》,签订时间为20131231日,合同内约定的时间为5个月。至20141010日,原告某某公司向被告某某软件公司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函时,被告某某软件公司仍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技术产品和完成相关技术服务义务,逾期时间已远超30天的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被告某某软件公司认为存在原告随意变更项目要求,增加项目实施内容等原因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虽然被告某某软件公司提交了包括某某公司SAP项目调研记录、某某家具SAP蓝图目录、某某家具项目实施主计划、某某家具车间生产任务派工开发需求、项目变更表、装机报告、数据编制审核工作目标、某某家具项目会议纪要等证据,但均不能证明被告某某软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交工作成果或交付软件。当庭进行的工作成果演示也未能完成。

因此,本院依据合同约定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认,20141010日,原告某某公司向被告某某软件公司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函到达时,双方签订的《SAP-SBO软件项目实施合同》、《SAPBusinessOne软件产品购销合同》已经解除,被告某某软件公司应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上述技术合同已经解除,为支持上述合同实施而签订的《IBM服务器采购合同》,合同目的亦已无法实现,故原告某某公司要求解除该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互相返还服务器和货款,如因原告某某公司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失,被告某某公司可向原告某某公司另行主张。

关于合同解除后,被告某某软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本院认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本案中,原告列举了请求赔偿的实际损失共计6项,包括:1、《SAP-SBO软件项目实施合同》已支付的105000元;2、《SAPBusinessOne软件产品购销合同》已支付的255000元;3、《IBM服务器采购合同》已支付的60000元;4、为被告某某软件公司支付的食宿费、差旅费40376.9元;5、违约金32004元;6、赔偿损失43510元。对此,本院认为,前5项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前3项费用的发生属于查明的案件事实,被告某某软件公司对第4项费用的实际发生和第5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第6项系原告主张参与上述技术合同实施的员工工资,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所列员工参与上述技术合同实施所占其有效工作时间的比例无有效证据支持。此外,将该项费用列为合同解除后的直接经济损失亦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对于原告某某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能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山东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IBM服务器采购合同》;

二、被告青岛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某某家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92380.9元;

三、原告山东某某家具有限公司返还被告青岛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涉案的《IBM服务器采购合同》项下IBM服务器;

四、驳回原告某某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12358元,由被告青岛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山 桥

审 判 员  邱 松

人民陪审员  高媛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