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人口结构的变化和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特别是在独生子女补助费政策实施期间,许多家庭为响应号召,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为了保障这些家庭的养老权益,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是重要的一环。这项政策不仅体现了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怀,也是对这些家庭长期贡献的一种补偿。本文将对山东省以及淄博市出台的,关于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进行详细解读,旨在帮助符合条件的家庭更好地理解和享受这一政策。
一、什么是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在我们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政策执行期间,对于响应生育一个子女政策的夫妻,由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二、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标准
1、山东省原来在《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淄博市在淄政发〔2010〕108号文件中也规定,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为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全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
2、2022年7月28日新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扶助:退休时或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补助或定期领取奖励扶助金;另外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鲁卫发〔2022〕3号】文件规定,2022年11月11日后,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职工的,自退休后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100元的奖励扶助。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负责,由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确定的金融机构统一代理发放到独生子女父母本人。
三、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领取条件及发放办法
1、根据《淄博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淄政发〔2010〕108号文件规定,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退休时为企业职工。(二)退休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父母。(三)2010年12月31日前为企业职工,2011年至20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连续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的人员。2016年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在企业累计缴纳5年及以上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的人员。(四)职工退休时所在企业按时足额缴纳一次性养老补助费。一次性养老补助由退休时所在单位发放。
2、在2018年淄博市又发布了《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10〕108号文件规定,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到2020年12月31日:1.退休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父母。2.连续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养老补助5年。其中在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2018年10月至退休年龄的时间视同一次性养老补助缴纳年限。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其他人员,其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按照规定发放。
3、在2020年淄博市人民发布了《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字〔2020〕102号,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领取资格确认和发放分三种情况:1.正常运转企业退休职工,由所在企业负责其资格确认,明确资金发放途径和领取方式。2.困难企业退休职工,由所在企业申请登记,企业所在地镇(街道办)确认。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发放。3.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由破产清算组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镇(街道办)确认;已破产关闭企业退休职工,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原企业所在地镇(街道办)确认。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由原企业所在地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发放。
4、在2022年山东省发布的《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鲁卫发〔2022〕3号文件规定,2022年11月1日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负责,由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确定的金融机构统一代理发放到独生子女父母本人。
四、要求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法律程序
企业职工退休时要求由所在单位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所在单位拒绝支付的,企业职工应当在一年仲裁时效之内先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重点关注仲裁时效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仲裁时效问题,根据《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监三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院一般认为应从职工退休时起算。因此,退休职工应在退休后一年内向企业提出补助申请,如果企业未履行法定义务,应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是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淄博市在落实这一政策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但仍需广大职工和企业共同配合,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申请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编写:杨鹏煦)
附:1、相关法律法规
2、历年来淄博市企业职工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发放标准数据统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监三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十七、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
答: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对响应计划生育政策公民的政策性奖励费用,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后应获得的工资报酬,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请求权,不属于劳动报酬请求权,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自劳动者退休时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一条 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第三十四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2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 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三)各级人民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五)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7月28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扶助:
(一)独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前,每月领取奖励费;
(二)退休或者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补助或者定期领取奖励扶助金;
(三)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在贷款、产业发展、社会救济、公共租赁住房、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前款规定的奖励费、养老补贴补助、奖励扶助金标准以及发放办法,由省人民在2022年11月1日前另行制定。
《山东省人民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55号
二、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一)发放范围及经费渠道。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全省各级、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均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
1.正常运转的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负责督促落实。
2.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统筹协调解决。
3.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统筹协调解决。
(二)发放标准及办法。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时,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属正常运转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督查处理,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困难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破产关闭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同级人民统筹协调解决,县(市、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发放。
(三)困难企业认定及资金奖励。
各地要成立由财政、经济信息化、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参加的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根据本地现有政策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每年组织一次困难企业认定。从2010年开始,省级设立以奖代补资金,对工作落实到位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给予奖励。
《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1〕5号
2011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按照《淄博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淄政发〔2010〕108号)规定执行。
《淄博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
淄政发〔2010〕108号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其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由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缴纳,个人不缴费。
第六条一次性养老补助费,按照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1.5%的比例,每月申报缴纳一次。缴费比例根据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一次性养老补助费与社会保险费实行一票征缴。
第七条企业缴纳的一次性养老补助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退休时为企业职工。
(二)退休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父母。
(三)2010年12月31日前为企业职工,2011年至20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连续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的人员。2016年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在企业累计缴纳5年及以上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的人员。
(四)职工退休时所在企业按时足额缴纳一次性养老补助费。
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其他人员,其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由企业按照规定发放。
第九条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为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全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
《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淄政发〔2018〕21号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已失效)
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征收企业职工独生子女 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到2020年12月31日。
1.退休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父母。
2.连续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养老补助5年。其中在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2018年10月至退休年龄的时间视同一次性养老补助缴纳年限。
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其他人员,其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按照规定发放。
《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淄政字〔2020〕102号
(一)落实范围和对象我市各级、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
1.2020年12月31日前从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未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独生子女父母;
2.2021年1月1日起从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按规定应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独生子女父母。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与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二)发放渠道和资金来源
1.正常运转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依法落实,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按照城市计划生育属地管理要求,由企业所在地镇(街道办)负责督促落实。对不落实的企业,职工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解决。经企业所在地镇(街道办)督促仍无力解决的,或职工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后仍未能落实的,由企业所在地区县督促落实。
2.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统筹解决。
3.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或者已破产、关闭企业在破产、关闭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统筹解决。
《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鲁卫发〔2022〕3号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负责,由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确定的金融机构统一代理发放到独生子女父母本人。
统计数据(截止2022年)
历年来淄博市企业职工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发放标准
退休时间/年 | 退休时上一年度淄博市职工平均工资/元 | 一次性养老补助数额(上一年度淄博市职工平均工资×30%)/元 |
2011 | 33729 | 10118.70 |
2012 | 37214 | 11164.20 |
2013 | 41350 | 12405.00 |
2014 | 46564 | 13969.20 |
2015 | 50590 | 15177.00 |
2016 | 56163 | 16848.90 |
2017 | 61096 | 18328.80 |
2018 | 65950 | 19785.00 |
2019 | 69980 | 20994.00 |
2020 | 75762 | 22728.60 |
2021 | 81864 | 24559.20 |
2022 | 87266 | 2617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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