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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经典案例--一从故意到过失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27 点击:1056

淄明经典-刑辩

 —从故意伤害到过失致人死亡

 

案件背景:2022年11月27日,H某某家中请好友L某、X某吃酒酩酊大醉时,L某拿起H某某的窗户台上一把刀,骑电动车欲离开。H某某不允,在门口索回刀具时两人发生争执,L某腹部受伤现场无目击证人及监控。120急救车将L某送至某医院并主动支付医疗费。当日做了次手术,L某清醒。三天后L某腹痛,经检查发现“医院在次手术中未系统有序破腹探查,遗漏L某结肠肝曲内侧系膜缘一大小约0.5CM破口、十二指肠降段右侧缘一大小约0.5CM纵行破口”,进行第二次手术后L某昏迷转入ICU病房。

2022年12月28日H某某自首,2023年1月3日,L某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L某伤情为重伤二级、死亡原因符合腹部外伤后,腹腔出现了严重的感染,导致感染性、中毒性休克及DIC而死亡”2023年1月5日,H某某被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刑事拘留,2023年1月19日予以逮捕,2023年4月20日案件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发后,被告人H某某再未赔偿,也未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对H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在十年以上量刑。

 

争议焦点:

1、本案被告人H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伤害行为。

2、存在医院诊疗错误这一介入因素,多因一果致被害人死亡,对被告人量刑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影响。

 

法律依据: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律依据:刑法二百三十四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依据:刑法二百三十三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律根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辩护要点:

被告人H某某行为定性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认定被告人为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1)从证据整体结构来看,证明H某某“捅”伤L某、存在故意伤害客观行为、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H某某的供述事发当天三人一起大量饮酒,已处于醉酒失忆状态,且多次供述之间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具有客观性。疫情期间出于隔离的需要,公安机关通过视频讯问被告人,提供的文字版讯问笔录与讯问视频光盘中H某某的供述有较大差异,即使后来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侦,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客观性。事发地在大路边,却无目击证人,亦无监控视频等相关证据与供述内容相互印证,孤证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

2)现有鉴定等证据不足以分清,L某是外伤所致严重感染,还是医院误诊漏诊所致严重感染,进而重伤导致死亡。

山东某某医学院鉴定结论:L某外伤后腹腔出现了严重的感染,导致感染性、中毒性休克及DIC而死亡

某某医院病案记载“27日L某次手术中遗漏伤口,28日L某感到切口疼痛不适,腹部略膨隆,体温38.2℃;29日L某胸闷,右上腹压痛,腹部略膨隆,未见肠型及蠕动波,体温38℃、心率达186次/分,病案记载不排除疼痛及腹腔内感染、迟发性出血的可能,但医院却未引起重视。30日L某胸闷加重,心率160次/分,右上腹压痛,再行CT检查医院才发现遗漏伤口”,腹腔已发生严重感染。

北京某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论证理由与结论相矛盾。大段记述“医院在次手术中未系统有序破腹探查,遗漏L某结肠肝曲内侧系膜缘一大小约0.5CM破口、十二指肠降段右侧缘一大小约0.5CM纵行破口”,“二次手术时机存在迟缓”增加了L某伤重及死亡的风险,却得出“建议为次要原因”的结论,对次手术失察未予评价。另外,前述两处刀伤是次手术所致还是刀伤,无从查证,望法庭慎重采纳该鉴定结论。医院诊疗过错等介入因素的存在,多因一果共同造成了L某死亡的结果,H某某不应当对L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二)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主观上被告人H某某不具备故意犯罪的动机,被告人提供物证,事实上是两人夺刀过程中发生了被告人轻信可以避免,但是未能避免的过失结果。

1)H某某和L某是多年好友,H某某在家备好酒、做好饭,请L某就餐,是出于善意。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显示,两人一直关系较好,无经济纠纷,也无其他过结,H某某没有伤害L某的主观动机。

2)L某手术后清醒四天却没有报警,说明L某本人也不认为H某某是故意伤害。

 住院病案记载:30日医生充分与患者及陪人沟通,对家属电话告知,进行了第二次剖腹探查手术。L某27日至30日是清醒的,没有报警,可见L某自己也不认为H某某是故意伤害。H某某2022年12月28日投案自首,L某2023年1月3日死亡,期间因侦查人员没有及时找L某询问案件事实,错失了查清事实真相的机会。

3)被告人及其亲属提供物证,即H某某的“裤子”,其右胯部位破裂,能够还原事发经过,是过失致人重伤。

被告人辩解当日行为是为了拿回自己的刀具,以防止被害人持刀去伤害他人,该解释具有合理性,公诉机关的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此合理怀疑。事发时,H某某与L某面对面,H某某右手抓住刀把,L某右手抓住H某某的手和部分刀把(法医记载L某右手虎口有伤痕),双方在夺刀的过程中,因L某力气大,夺到了刀,加之酒后站立不稳,致使刀伤到右下腹部,如果H某某是故意“捅”伤L某,应该伤到L某的左腹部,而非右下腹。讯问笔录中H某某多次陈述“裤子”这一物证,但是侦查人员没有重视并提取。说明H某某不存在故意,而是两人夺刀过程中发生了H某某轻信可以避免,但是未能避免的过失结果。

(三)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H某某的行为与L某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1)被告人H某某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医疗机构对L某的误诊、漏诊

因某某医院出现重大医疗事故,存在严重过错,未及时发现L某的伤情,四天后发现漏诊,已贻误了时机,导致L某终因腹腔严重感染而死亡。这对于被告人H某某来说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L某严重感染医疗机构误诊漏诊造成,与H某某的行为无必然因果联系。

2)被害人L某死亡的多因一果中各原因力的比例不能确定,多种原因造成了L某死亡的结果,不能将此归咎于被告人一人所为,被告人不能对L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3被害人L某受伤后,被告人H某某积极施救,防止损害结果扩大。事发当日,被告人H某某拨打120将被害人L某送往医院,抢救及时L某在短时间内即达到了良好状态,某某医院发现漏诊要为L某做二次手术时,H某某于2022年12月3日、4日分两次为L某献血800cc。前后期间,被告人主动垫付医疗费108810.6。案发后,为配合办案,H某某委托其亲属垫付尸检费用、鉴定费用16000元、尸体美容7000元、其他支出10000元。

本案历经2年四次鉴定,死亡原因真相终于呈现到法庭上,法庭综合全案做出了较为公正的判决。

法院判决结果:

一、H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年。

二、犯罪所用工具刀具一把,予以没收。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H某某、L某、H某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7564.8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