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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书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07 点击:340

                   ——淄明律师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坚守

一、前言

离婚案件中,常见男女双方当事人对财产分割问题协商一致,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进行确认,民事调解书往往约定了房产、车辆等财产的归属问题,调解书生效后,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若另一方债务缠身,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离婚调解书关于房产、车辆等财产的约定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二、案情简介

陈某与周某婚后按揭购买楼房一套,登记在二人名下,购置现代轿车一辆登记陈某名下。2021年陈某起诉周某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书,并协议房产、车辆归周某所有。因房屋、车辆均有抵押,双方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23年案外人李某因与陈某债务纠纷,起诉陈某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法院查封了周某的房屋及车辆,周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诉讼。

三、以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两点:其一,周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其二,周与陈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约定是否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情形。

为解决这些争议,我们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从权利形成时间来看,周依据2021年生效的离婚调解书主张房屋权利,早于案外人债权形成及房屋查封时间,且离婚是因感情破裂,财产分割合情合理。从权利性质上,李的是一般金钱债权,而周基于生效调解书,至少享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的“物权期待权”,房屋未过户是因贷款抵押,并非其主观故意。

依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依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修正)第三百零九条之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在离婚调解书中相关条款未被撤销、房屋因存在贷款抵押未完成过户、现亦无相关证据证明或相关线索指向周某、陈某存在通过离婚财产分割恶意逃避债务的可能的情形下,周某基于生效民事调解书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益足以排除案外人李某基于一般金钱债权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四、结语

在代理过程中,我们梳理证据,据理力争。向法院清晰阐述周权利的合法性与优先性,终得到二审法院认可,成功撤销一审不利判决,保障了周的权益。专业、负责是我们的执业准则,若您遇到法律难题,欢迎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编写:刘娇、付光强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