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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犯罪典型案例(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25 点击:27
人民法院 2025年06月23日 19:12 北京 

2025623日,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情况,公布犯罪典型案例,宣介四川凉山禁毒工作成效经验,并回答记者提问。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五庭庭长李睿懿,四川省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秦海,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李晓光,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胡年军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上,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五庭庭长李睿懿发布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情况及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犯罪典型案例

 

1.温某鸿贩卖、运输案——暴力抗拒缉毒抓捕,且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2.陈某颖贩卖、运输案——指使未成年人贩运,依法从重处罚

 

3.苏某和贩卖案——医务人员非法出售大量麻精药品牟利,依法从严惩处

 

4.苗某坡贩卖案——非法向未成年人出售管制的精神药品,依法从重处罚

 

5.刘某明等贩卖、运输、容留他人吸毒案——纠集未成年人贩卖依托咪酯并容留未成年人吸食,依法从严惩处

 

6.崔某走私案——非法从境外购买聪明药,依法予以惩处

 

7.冯某贩卖案——将病患亲属开出的麻醉药品贩卖牟利,依法予以惩处

 

8.马某宇贩卖、强制猥亵案——从医院骗购管制的精神药品用于非法贩卖,并利用精神药品猥亵他人,依法予以惩处

 

9.秦某等走私、贩卖案——利用虚拟币从境外邮购新型用于贩卖牟利,依法予以惩处

 

10.戎某虎贩卖案——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利用特殊身体状况继续实施犯罪,依法收监执行

 

 

案例一

 

温某鸿贩卖、运输案

——暴力抗拒缉毒抓捕,且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温某鸿,男,19791013日出生,务工人员。20065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201343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116日止。

 

2019108日,黄某雄(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代朋友向被告人温某鸿约购甲基苯丙胺()。次日,黄某(另案处理)亦向温某鸿约购甲基苯丙胺。109日下午,温某鸿向吴某星(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吴某星指使吴某校(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将3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交给温某鸿。温某鸿携带驾车返程行至一高速公路出口附近时,被公安机关设卡拦截,温某鸿驾车闯卡未逞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温某鸿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包,净重2 997.21克。另查明,案发前半个月,公安机关掌握温某鸿涉毒犯罪线索后曾设卡拦截,温某鸿强行闯卡逃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鸿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甲基苯丙胺,并使用交通工具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罪。温某鸿贩卖、运输数量大,暴力抗拒缉毒抓捕,罪行极其严重,且曾因犯罪被判刑,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温某鸿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温某鸿已被依法核准并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不惜铤而走险,采用暴力手段抗拒检查、抓捕,不仅增加了执法人员查缉犯罪的风险,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对此在处罚时应予充分考虑。本案中,被告人温某鸿贩运数量大,且路遇公安机关设卡拦截时先后两次驾车闯卡,冲撞警车及过路车辆,暴力对抗执法活动。温某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重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案之罪,系累犯。温某鸿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及其系累犯的情节,也反映出其具有极深的主观恶性和极大的人身危险性,应依法从重处罚。人民法院坚持数量+其他情节的标准,对温某鸿依法从重处罚并判处死刑,当严则严,罚当其罪。也警示那些妄图以暴力对抗手段逃避法律追究的犯罪分子,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遭法律严厉惩处。

 

 

案例二

 

陈某颖贩卖、运输等案

——指使未成年人贩运,依法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颖,男,1995813日出生,无业。

 

20161210日,被告人陈某颖伙同他人持斧头、枪状物抢劫被害人陈某某黄金首饰(价值9万余元)及3900元现金等财物。20177月,陈某颖找黄某(已另案判刑)帮忙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黄某让女友周某荣(已另案判刑)联系上家。721日,陈某颖指使邓某辰(时年17岁,已另案判刑)、陈某深(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毒资36万元驾车与黄某会合。次日,邓某辰、陈某深到达黄某租住处。经周某荣联系,黄某、周某荣、陈某深携款前往毒贩处购毒,因毒资不足交易未成。723日,陈某颖等人携带另外筹集的毒资,驾驶一辆皇冠小轿车来到黄某租住处。黄某、周某荣、邓某辰驾乘该皇冠小轿车携款向毒贩购买9包甲基苯丙胺,毒贩将另外2包甲基苯丙胺交给黄某。黄某、周某荣、邓某辰携带所购驾乘皇冠小轿车返程途中,与驾乘马自达小轿车的陈某颖等人会合,双方交换车辆后继续前行。724日凌晨,黄某、周某荣、邓某辰驾乘马自达小轿车行至一高速公路出口时,冲撞公安人员查缉布设的拦截车辆,并为躲避追捕弃车逃跑。后公安人员在路边查扣邓某辰遗弃的9包甲基苯丙胺8870.74克,在马自达小轿车上查扣黄某遗弃的2包甲基苯丙胺1995.84克。20201027日,陈某颖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颖非法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罪;陈某颖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在贩卖、运输共同犯罪中,陈某颖系罪责为严重的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抢劫共同犯罪中,陈某颖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颖抢劫数额巨大,负案在逃期间又贩卖、运输,数量大,并指使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对陈某颖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某颖以贩卖、运输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某颖已被依法核准并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社会阅历尚浅,法律意识不强,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教唆、控制参与犯罪,沦为犯罪的工具人,其身心健康亦会受到严重侵害。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全国法院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数量接近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具有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本案被告人陈某颖指使未成年人邓某辰等携带毒资、交接、运输,将邓某辰引入歧途。陈某颖因抢劫负案在逃期间又实施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根据陈某颖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严惩并判处死刑,突出了犯罪的打击重点,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案例三

 

苏某和贩卖案

——医务人员非法出售大量麻精药品牟利,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苏某和,男,1957421日出生,某医院原院长。

 

被告人苏某和长期担任某公立医院院长,具有开具麻醉药品、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资格。20131月至202112月,苏某和利用职务之便,以该医院名义分别向两家医药公司申购盐酸哌替啶片剂(杜冷丁)536180片。苏某和为非法牟利,未将上述盐酸哌替啶片剂交医院库房存放,而是私自加价出售,除部分卖给癌症患者外,剩余约38万片以每片1.5元至7元的价格多次贩卖给无业人员黄某营(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累计获利100余万元。后黄某营将从苏某和处购得的盐酸哌替啶片剂又加价贩卖给犯罪前科人员余某龙、邵某连(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和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贩卖盐酸哌替啶片剂致流入市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罪。苏某和明知大量盐酸哌替啶片剂流入社会极有可能被滥用,仍利用医院院长身份,大量购买并非法销售,获取巨额利益,犯罪持续时间长、次数多、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特别严重。苏某和还有在事发后大肆补开红处方,对抗审计、侦查等恶劣行为。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苏某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对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传统逐渐价高难求,一些吸贩毒人员转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医疗用麻精药品作为替代物,导致医疗用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系一起医务人员非法贩卖医疗用麻精药品牟利的典型案例。盐酸哌替啶即杜冷丁,是一种临床应用的合成镇痛药,长期使用会产生依赖性,且可能导致严重的呼吸抑制,危及生命,因此属于我国严格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具有药品与双重属性,一旦流入非法市场,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被告人苏某和系医院院长,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熟知对麻醉药品的管理规定,对盐酸哌替啶片剂被滥用的社会危害比常人具有更加明确清晰的认识,但其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无业人员黄某营并非癌症患者,仍向黄某营长期、多次、大量出售盐酸哌替啶片剂,任由该药品流入市场,对其行为依法应以贩卖罪定罪处罚。人民法院根据苏某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彰显了严惩此类犯罪的立场。

 

 

案例四

 

苗某坡贩卖案

——非法向未成年人出售管制的精神药品,依法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苗某坡,男,1964223日出生,公司退休员工。

 

20245月,被告人苗某坡在驾驶三轮车载客过程中结识多名服用氢溴酸右美沙芬片的未成年人,其为非法牟利,以每盒10元的价格从某卫生室购买530盒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加价出售给前述未成年人。同年71日,右美沙芬被列入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苗某坡得知后,从某诊所以每盒9元的价格购买200盒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后以每盒25元至35元的价格多次出售给多名吸毒人员(其中包含12名未成年人),非法获利2300余元。后苗某坡被抓获,公安人员从其家中查获尚未售出的氢溴酸右美沙芬片412盒,共9888片(15mg/片),净重148.32克,从中检出右美沙芬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苗某坡明知氢溴酸右美沙芬片为管制的精神药品,为牟利仍向吸毒人员非法售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罪。苗某坡多次向多名未成年人贩卖,情节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苗某坡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苗某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典型意义】

 

右美沙芬在临床上被用于镇咳、缓解急慢性疼痛、神经保护及相关疾病的,但如果长期、大量服用会形成依赖,导致大脑损伤、失去意识、心律不齐甚至引发攻击他人、自残等行为,严重影响身心健康。因此,202471日,右美沙芬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受猎奇心理驱使和不良群体引诱,容易沾染新型。本案是一起向未成年人非法贩卖右美沙芬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苗某坡明知未成年人服用氢溴酸右美沙芬片会兴奋、上瘾,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右美沙芬被列管后仍大量购买囤积,多次向十余名未成年人出售,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应依法从重处罚。人民法院对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从严惩处,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同时,本案涉案医疗机构在列管空档期及列管后仍违规向无医疗需求的苗某坡大量销售右美沙芬,反映出在麻精药品监管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案例五

 

刘某明等贩卖、运输、容留他人吸毒案

——纠集未成年人贩卖依托咪酯并容留未成年人吸食,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明,男,199892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高某彩,男,19991124日出生,务工人员。202039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322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柳某欣,男,1999710日出生,无业。20201029日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226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311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张某杰,男,1999623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孙某,男,1999925日出生,经商人员。

 

202311月左右,被告人刘某明、高某彩及朱某豪(时年17岁,已另案判刑)商议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以下简称上头电子烟)牟利。1127日,经高某彩联系,三人驾车从浙江省云和县来到江西省进贤县,以3.4万元的价格从徐某平(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处购买100上头电子烟1128日、29日,三人在浙江省云和县、景宁畲族自治县等地将上述上头电子烟贩卖给柳某欣、孙某、严某杰、朱某勇等人,其中,高某彩、朱某豪联系贩卖对象,刘某明保管所得毒资。

 

20231128日,被告人张某杰先后在云和县某宾馆房间内和其驾驶的汽车内容留朱某豪、柳某欣吸食上头电子烟。当日,张某杰、柳某欣又在景宁畲族自治县某宾馆办理入住,在房间内容留朱某豪、胡某(女,未成年人)、潘某(女,未成年人)、毛某(女,未成年人)等4人吸食上头电子烟

 

1129日上午,刘某明携带上头电子烟与朱某豪驾车至景宁畲族自治县。刘某明在某宾馆办理入住后,在房间内容留朱某豪、胡某、潘某、毛某、高某彩、孙某等7人吸食上头电子烟。后孙某单独办理入住另一房间,在该房间内容留朱某豪、胡某、高某彩等人吸食上头电子烟。当日中午,公安机关在上述宾馆将刘某明、高某彩、朱某豪抓获,并从三人处查获上头电子烟”47个,净重63.0649克,从上述电子烟油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高某彩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运输依托咪酯,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罪,且多次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明、柳某欣、张某杰、孙某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刘某明、高某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高某彩、柳某欣系累犯,均应依法从重处罚。刘某明、高某彩、张某杰、孙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刘某明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对被告人刘某明以贩卖、运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对被告人高某彩以贩卖、运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柳某欣、张某杰、孙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九个月及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依托咪酯往往被不法分子伪装成电子烟流入市场,并以上头作为宣传噱头,对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诱惑性,滥用群体低龄化特征明显。同时,未成年人自控能力差,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拉拢,误入歧途。本案是一起纠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并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食依托咪酯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刘某明、高某彩纠集未成年人朱某豪多次向多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还称让朱某豪出面卖货风险小一点;被告人刘某明、柳某欣、张某杰、孙某多次容留或容留未成年人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涉未成年人的新型犯罪依法严惩的立场。同时,提醒青少年谨慎交友,提高对新型的辨识能力,切记上头电子烟不是,不要尝试任何所谓上头”“刺激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