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崔某走私案
——非法从境外购买“聪明药”,依法予以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崔某,男,1987年1月7日出生,工程师。
被告人崔某自感工作压力大,为提高工作效率,明知利他林和阿德拉系管制药品,仍通过某社交软件联系境外人员购买入境。2024年8月,崔某两次通过支付虚拟币先后购买利他林200粒共计27.837克、“阿德拉”50粒共计24.92克。8月14日,崔某收到上述利他林。9月19日,崔某购买的“阿德拉”在福建泉州海关入境时被查获,从中检出氯胺酮、咖啡因、曲马多成分。9月26日,公安人员将崔某抓获,从其住处查获其吸食剩余的利他林70粒,从中检出哌醋甲酯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罪。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崔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个别青少年及其家长、个别高学历从业人员为提高学习、工作效率,迷信“聪明药”。事实上,所谓“聪明药”主要包括利他林(主要成分哌醋甲酯)、阿德拉(主要成分苯丙胺)、莫达非尼等管制的精神药品,不仅不会让人变“聪明”,长期服用反而会产生依赖性,出现萎靡、狂躁等精神症状,严重损害服用者身心健康。本案是一起走私“聪明药”入境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崔某试图通过服用药物集中注意力,提高工作效率,明知利他林、阿德拉是管制药品,服用会上瘾,仍以“互联网+物流寄递+虚拟币电子支付”方式从境外邮购。人民法院对崔某依法定罪处刑,体现了我国严禁此类精神药品滥用的鲜明态度。同时,提醒社会公众,没有可以使人变聪明的“聪明药”,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学习、工作中遇到困难,要以积极健康的态度解决,遵循科学规律,切勿聪明反被“聪明”误。
案例七
冯某贩卖案
——将病患亲属开出的麻醉药品贩卖牟利,依法予以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某,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无业。2016年6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冯某的母亲因患有癌症能够通过医疗途径在医院开出硫酸吗啡缓释片。冯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产生利用母亲开出的硫酸吗啡缓释片向外贩卖之念。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冯某先后十次以每片30元至60元不等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等三人及贩毒人员徐某文贩卖硫酸吗啡缓释片共计58片,获利1825元。2023年3月17日,公安机关将冯某抓获,并从其家中查获27盒硫酸吗啡缓释片(30mg/片),从中检出吗啡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明知硫酸吗啡缓释片是管制的麻醉药品,仍向吸毒人员和贩毒人员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罪。冯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冯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吗啡是我国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在医疗活动中可以用于缓解疼痛,但长期使用极易成瘾并产生心理和生理依赖,一旦流入非法市场,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本案是一起患者亲属为牟取非法利益,而非法出售从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的典型案例。冯某利用其母亲系癌症病人,能够通过正规途径从医院开出大量硫酸吗啡缓释片的便利条件,多次向多名吸贩毒人员贩卖该药品,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涉药物滥用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安全用药的立场。同时,提醒社会公众,有医疗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是“药”也是“毒”,对于闲置药品不要随意处置,要选择合法合规途径处理。
案例八
马某宇贩卖、强制猥亵案
——从医院骗购管制的精神药品用于非法贩卖,并利用精神药品猥亵他人,依法予以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宇,男,1987年8月5日出生,务工人员。
2024年1月,被告人马某宇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其父亲和爷爷的医保卡,以为家人代开安眠药之名,先后在江苏省苏州市的两家医院,多次欺骗医生为其开具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酒石酸唑吡坦片(俗称思诺思)77片、艾司唑仑片84片、氯硝西泮7片。1月11日,马某宇在明知上述精神药品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向杨某贩卖含有艾司唑仑和唑吡坦成分的粉末1.38克,得款150元。
2024年1月29日晚,被告人马某宇事先在奶茶内添加酒石酸唑吡坦片、艾司唑仑片,欺骗女被害人邹某喝下,致使邹某出现头晕、昏睡、断片等症状。而后,马某宇先后在苏州市吴江区某商场地下车库、某小区地下车库,趁邹某头晕、昏睡之机,对邹某实施摸胸等猥亵行为。邹某当晚驾车因意识不清发生交通事故,后怀疑被人下药到医院检查并报警。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宇向他人贩卖管制的精神药品,后又采取使用精神药品致人昏迷的方式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罪、强制猥亵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马某宇因欺骗医生开具精神药品并欺骗他人服用被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贩卖、强制猥亵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马某宇自愿认罪认罚。据此,对被告人马某宇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贩卖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本案审结后,人民法院针对相关医院在麻精药品管理制度执行、患者身份审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会同人民检察院发出司法建议,并牵头建立了公、检、法、卫健、医保五部门协作、信息共享的联席会议机制,共同开展相关工作,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获取、滥用麻精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防止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典型意义】
酒石酸唑吡坦片、艾司唑仑片、氯硝西泮等药品系安眠药物,属于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具有药品与双重属性,如被当作替代物滥用,则成为。本案被告人马某宇使用家人的医保卡以为家人代开之名,至不同医院违规骗购酒石酸唑吡坦片、艾司唑仑片、氯硝西泮进行贩卖,并利用药物实施猥亵女性犯罪,其行为严重破坏医疗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人民法院根据马某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裁判,体现了惩处利用麻精药品实施性侵等犯罪的严正立场。在对涉麻精药品犯罪从严惩处的同时,人民法院也秉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的理念,坚持以案促治,加强源头治理,促推建立健全更为完善的麻精药品监管体系。
案例九
秦某等走私、贩卖案
——利用虚拟币从境外邮购新型用于贩卖牟利,依法予以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秦某,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无业。2008年10月10日因犯贩卖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6月3日因犯贩卖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1年7月13日因犯非法持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3年8月29日因犯贩卖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4年3月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邓某文,男,2004年3月26日出生,无业。2023年6月26日因犯贩卖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3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张某元,男,2003年3月3日出生,无业。2023年2月15日因犯贩卖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3年3月31日因犯贩卖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判决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3年9月16日刑满释放。
2024年3月底,被告人秦某、邓某文、张某元共谋由秦某出资一万元,邓某文、张某元通过某境外社交软件从境外购买新型“邮票”,并通过该软件联系国内买家贩卖牟利,所得利润按比例分成。同年4月2日,邓某文通过某境外社交软件联系境外卖家购买“邮票”,秦某兑换虚拟币支付毒资,其后,境外卖家以国际邮件的方式将寄出。4月16日,该装有的国际邮件到达重庆邮局海关。4月18日,秦某等三人为躲避侦查,通过某平台下单由跑腿人员代为收取邮件并送往秦某指定地点。当日,公安机关从跑腿人员处查获“邮票”112张,净重1.26克,从中检出麦角酸二乙基酰胺(LSD)成分。后秦某等三人先后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邓某文、张某元违反管理法规,以贩卖为目的利用虚拟币从境外购买管制的精神药品麦角酸二乙基酰胺,并通过寄递国际邮件的方式走私入境,还企图通过“跑腿取货”接取,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罪。秦某、邓某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秦某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秦某、邓某文、张某元均系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秦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邓某文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张某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新型“邮票”含有麦角酸二乙基酰胺(LSD),是一种强烈的半人工致幻剂,常吸附于印有特殊图案的吸水纸上,极易被人体吸收,致幻性强,吸食会使人心跳加速、血压升高,并出现急性精神分裂和强烈幻觉,滥用可能导致极度焦虑和精神错乱,并出现自残或伤害他人等暴力行为。本案是一起从境外购买新型“邮票”并走私入境意图贩卖牟利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秦某、邓某文、张某元利用“境外社交软件勾连+虚拟币跨境支付+国际邮件寄递+国内跑腿取货”等非接触方式走私、贩卖“邮票”,隐蔽性极强,具有相当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裁判,对于寻求各种隐蔽手段进行犯罪的人员形成强力震慑,也正告涉毒犯罪分子:不论贩运何种伪装的,不论采取多么隐蔽的手段,“毒莫沾,沾毒必被捉”。
案例十
戎某虎贩卖案
——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利用特殊身体状况继续实施犯罪,依法收监执行
【基本案情】
被告人戎某虎,男,1994年6月6日出生,无业。2012年4月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9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下肢瘫痪不符合收监条件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3月7日因犯贩卖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刑,与原判决故意伤害罪剩余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因不符合收监条件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3月22日至2024年2月27日间,戎某虎21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2024年1月至3月12日,被告人戎某虎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先后4次向俞某松、张某雨、贾某强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0.4克,收取毒资共计5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戎某虎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罪。戎某虎多次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戎某虎系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戎某虎以贩卖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决的贩卖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与犯故意伤害罪合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
交付执行过程中,罪犯戎某虎自伤造成腿部骨折,人民法院配合公安机关将戎某虎送医后执行逮捕,已投送监狱服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特定人员参与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罪犯利用因特殊身体状况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之机,继续实施犯罪,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成为影响禁毒工作成效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案被告人戎某虎利用自身下肢瘫痪未收监服刑的特殊情况,接连实施贩卖犯罪,社会危害大。《全国法院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提出,对于利用自身特殊状况积极实施犯罪,以及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实施犯罪的特定人员,应当从严把握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精神,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查罪犯戎某虎身体健康状况、主观恶性及再犯可能性,认为其已经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法决定收监执行,打破了个别犯罪分子企图利用自身特殊身体状况逃脱收监、免予服刑的幻想,体现了对犯罪全方位从严打击的鲜明态度。
联系电话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