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杜先生因自有住房装修需求,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加盖公司正规印章,明确约定装修总价款18万余元,以及施工范围、工期、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看似规范的流程让杜先生放下了戒心。
从2022年12月支付2万元定金开始,杜先生严格按照项目对接人T某某的要求履行付款义务:先是向Z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账户转账11万元,后又根据T某某的“账户变更通知”,向X某某的账户支付剩余5万余元尾款,前后累计支付180352元,足额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所有转账记录及沟通记录均完整留存。
施工前期,T某某主动建立沟通群同步装修进度,告知设计图完成、确定2023年10月27日开工等事宜,2024年5月还告知杜先生“木工施工结束,工程已过半”。然而自2024年6月起,施工进度突然停滞,杜先生多次通过线上方式催促进度,T某某仅在9月承诺“9月底完工”,却始终未实际复工,已施工部分还出现墙体开裂等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安全。
更让杜先生崩溃的是,当他准备依法维权时,发现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12月通过简易程序完成注销,签约主体消失,收款的个人账户持有人、项目对接人互相推诿责任。2025年10月,杜先生将与案件相关的三名责任方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方承诺按约定返还杜先生相应装修款项,这场耗时近一年的家装维权纠纷才得以落幕。
杜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而是家装行业诸多乱象的集中体现,这些行为不仅违背商业诚信,更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及相关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保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本案中装修方全程要求将工程款转入个人账户,而非公司对公账户,甚至随意变更收款账户,这种操作脱离企业资金监管体系,导致消费者付款后无法有效约束施工方履约,一旦出现“跑路”“注销”情况,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益直接受损。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种行为还可能隐藏资金转移、恶意逃债等风险,让消费者维权陷入“举证难、追责难”的困境。
《消保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涉事装饰公司在未完成施工、未清偿装修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简易程序恶意注销,属于典型的“金蝉脱壳”式逃债,完全违背诚信经营原则。这种行为不仅让消费者与正规公司签订的合同沦为“一纸空文”,更无视《消保法》第四十一条“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主体要求赔偿”的规定,妄图通过注销主体逃避责任。
《消保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本案中已施工部分出现墙体开裂等质量问题,说明装修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服务,未保障工程质量,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同时,根据《消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瑕疵举证责任,这意味着杜先生无需自行证明墙体开裂是施工质量问题,而应由装修方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
杜先生的维权成功,离不开《消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坚实保障,这些法律条款为家装消费者提供了全方位的维权依据,让维权不再“孤军奋战”:
1.安全保障与公平交易权:第七条、第十条明确消费者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获得质量保障的权利,装修方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瑕疵、收款方式存在风险,均构成侵权。
2.瑕疵举证责任倒置:第二十三条规定,装饰装修服务六个月内出现瑕疵,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大幅降低消费者维权举证难度,杜先生无需为墙体开裂问题承担举证责任。
3.预收款返还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装修公司未完成施工即注销,杜先生有权要求全额退还未履约部分的预付款及利息。
4.侵权责任追偿: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明确,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可向营业执照持有人、展销会举办者等追偿,本案中即使装修公司注销,杜先生仍可向股东、实际控制人、账户出借人等相关方追责。
5.惩罚性赔偿适用: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金额为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造成严重损害的,还可要求惩罚性赔偿。若查明装修方存在故意隐瞒公司经营状况、虚假承诺完工时间等欺诈行为,杜先生可主张额外赔偿。
1.合同效力与违约责任:《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百四十三条明确装修合同合法有效,杜先生按约付款已履行义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装修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杜先生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2.公司注销责任:《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股东、实际控制人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Z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需对公司注销前的债务负责。
3.账户出借责任:《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出借银行账户用于经营结算,X某某出借账户收款,需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4.表见代理责任:《民法典》百七十二条规定,T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签字、指令付款等行为后果应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即使其非公司股东,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2025)浙0205民初7853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思路:装修公司未完成施工即恶意注销,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有权主张定金罚则;公司未经清算注销,股东、实际控制人、账户出借人等相关方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裁判规则为同类家装维权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
结合本案及家装行业常见纠纷,依据《消保法》及相关规定,为广大消费者整理了装修避坑“六要”准则,守住维权底线:
1.要查资质信誉:选择装修公司时,通过官方平台查验营业执照、施工资质,核实公司存续状态,要求查看近期完工项目及业主评价,避开经营异常、投诉较多的企业,践行《消保法》赋予的知情权。
2.要签规范合同:使用住建部门或消协推荐的标准合同文本,明确工期、付款节点、材料标准、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口头承诺务必写入合同,同时要求合同加盖公司公章,注明公司对公账户信息,拒绝个人签字却要求向个人账户付款的情况。
3.要走正规付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对公账户付款,每次付款后要求开具正规或收据,留存完整转账凭证,切勿轻信“个人账户付款更优惠”等说辞,避免资金脱离监管,保障《消保法》赋予的财产安全权。
4.要留完整证据:全程保存合同、转账记录、微信/短信沟通记录、施工现场照片、验收记录等,一旦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或工期延误,及时书面催告并留存催告凭证,这些都是维权的关键依据。
5.要善用维权渠道:发现权益受损后,可通过以下渠道维权:①向消费者协会投诉(12315热线),依据《消保法》第四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告知结果;②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装修公司违法经营行为;③协商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股东、实际控制人、账户出借人等相关方一并列为被告。
6.要懂权利主张:牢记《消保法》赋予的核心权利,包括要求退回预付款及利息、主张质量瑕疵赔偿、要求惩罚性赔偿等,必要时可聘请专业律师,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家装消费关乎千家万户的安居生活,正规装修企业应坚守《消保法》规定的诚信经营原则,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保障服务质量,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本案中装修公司的恶意注销、违规收款等行为,不仅侵害了杜先生的合法权益,更难逃法律追责,终仍需承担返还工程款的责任。
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家装消费切勿因“怕麻烦”“轻信他人”而放松警惕,要主动学习《消保法》及相关法规知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权能力,从选择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到支付款项、验收施工,每个环节都坚守原则、留存证据,让不良装修方无漏洞可钻。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意义,不仅在于曝光消费乱象,更在于传递“依法维权、有法可依”的信念。《消保法》及相关法规始终是消费者的坚强后盾,当家装权益受到侵害时,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既是保护自己,也是推动行业走向规范的重要力量。愿每一位消费者都能远离家装陷阱,让“安居梦”在法律的守护下圆满实现!
联系电话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