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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9-22 点击:2055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山东某某防腐设备有限公司经理。2010年*月2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淄博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任万洲

处理结果:山东省淄博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0)某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徐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案情回顾

被告人吕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王某分别作为山东某某防腐有限设备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经理、副经理、衬胶车间主任,没有尽到安全生产责任,导致在2010年*月24日14时许,该公司员工李某某、史某某、袁某、姬某某、樊某、邓某某、袁某某、邓某某在衬胶车间对螯合树脂塔做衬胶作业过程中,邓某某在使用电热刀切割脚下多余胶板时,电热刀引燃胶浆,罐内起火,造成袁某等六人死亡,史某某受伤得严重后果。经事故原因认定,山东某某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未按照HGT20677-1990《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规范要求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操作规程,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只是现场作业人员对螯合树脂塔做衬胶作业时凭主观判断进行,又因塔内未配备防火和救援逃生措施,是造成事故得主要原因。    

三、辩护过程

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指派任万洲律师从侦查阶段给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辩护,经与委托人家属反复研究,确定了案件的办理基本思路。通过阅卷、查阅规定、调查收集证据、参加开庭、与司法机关沟通,形成自己的辩护意见。该已经被法院采纳,判决徐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承办人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为淄博市法学学会会员,淄博市律师协会理事、战略发展研究工作委员会委员、行政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八届山东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淄博市第二届十佳律师;员;淄博市司法局、周村区司法局和周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为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人员、先进个人和先进工作者;淄博市司法局全市十佳律师。

 业务专长: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民商事合同纠纷、资信调查、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侵权赔偿纠纷。

先后撰写并发表了《刑法中的多次》、《企业产权出售活动中应坚持的几个原则》、《旧机动车交易若干注意事项》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