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赵某某,女,19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个体经营某某区青年路泡泡堂婴儿浴房。201*年2月2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淄博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年3月8日被批准逮捕。
辩护人:杨传磊
处理结果:山东省淄博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某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赵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案情回顾
201*年1月6日13时30分许,李某某和其婆婆宁某带着其儿子周某某到某某区青年路泡泡堂婴儿浴房为周某某洗澡。被告人孟某在为周某某洗澡过程中,认为其喉咙中有痰,在用手拍大了周某某的后背后继续为其洗澡。当洗完澡李某某、宁某带着周某某回到其家楼下时,发现周某某嘴唇发紫,鼻孔内有泡沫,遂送到医院抢救,后周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查,被告人赵某某系该泡泡堂婴儿浴房的主要负责人。经鉴定,周某某符合水性液体吸收引起中毒肺水肿致急性呼吸道功能衰竭死亡。
201*年2月2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淄博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3月8日被批准逮捕,2012年4月24日被提起公诉。
三、辩护过程
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指派杨传磊律师从侦查阶段给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辩护,多次会见嫌疑人,详细阅卷,了解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并与被害人亲属积极沟通。在案件审判阶段,根据律师提交的辩护意见,某某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赵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山东省淄博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某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赵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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