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安全事故罪案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汉族,初中文化。201*年1月20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淄博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训利
处理结果:山东省淄博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1)某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二、案情回顾
2010年10月6日,张某某载没有施工资质,且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下,雇佣被害人赵某某、张某某在某某区新建路某某街进行管沟挖掘工作,当日16时15分发生塌方事故,造成赵某某死亡。经事故处理部门认定,该事故的主要原因系张某某指挥失误,未按规定放坡和支护。
201*年1月20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淄博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
三、辩护过程
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指派朱训利律师从侦查阶段给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辩护,多次会见嫌疑人,详细阅卷,了解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并与被害人亲属积极沟通。律师在工作中了解到,韩某某案发后及时拨打报警电话,积极参与抢救伤者,在案发后第二天,市政公司代其赔偿受害人40万元,受害人家属表示谅解。
在案件审判阶段,根据律师提交的辩护意见,某某区人民法院认可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好,且某某区市政公司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山东省淄博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某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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