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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裁判文书认定事实的理解(1)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12 点击:2046

高法判例|生效裁判文书认定事实的理解


高法判例:

申请再审的审查程序作出的裁定不对案件事实重新认定,不改变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如有改判需经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判决

 

 

【裁判要旨】

 

本院审查合议庭经审查以(2021)鲁民申12660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公司的再审申请。该裁定书说理部分内容上可能存在瑕疵,但说理部分所涉相关事实并非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后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不能认定为确认案件事实,对其他案件不产生拘束力,故申请再审的审查程序作出的裁定不对案件事实重新认定,不改变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如有改判需经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判决

 

 

 

裁判文书

 

 

 

 

 

 

 

 

 

 

 

 

 

山东省人民法院

  

 

2022) 鲁民申 7183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 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 男,XXXX XXX日出生, 汉族, 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庆, 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 级人民法院(2022)鲁 03 民终 11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某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2021)鲁民申 12660 号民事裁定 书已就被申请人王某请求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所依据解除劳动合 同案件(2021)鲁 03 民终 776 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作出变更。


 

1.(2021)鲁03 民终776 号民事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1)王某通过其妻子设立经营的公司,与申请人存在业务往来, 其不仅未严格遵守利益冲突相关规定反而长期、持续实施该违规行为, 更未及时向申请人披露该违规事实, 属于严重违反某机械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申请人《员工手册》第17条及上级XX集团公司《行为守则》第10 条就利益冲突”定义及适用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禁止员工实施利益冲突等行为、发生或可能发生该种情形后的上报机制, 明确规定了违反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2)王某有长期实施同业竞争并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王某 2018 年通过其妻子XXXX投资设立公司、经营范围与申请人重合。王某在《员工手册》生效后并未阻止其妻子XX继续持有该公司股份的行为, 而任由其继续投资、经营该公司。王某已经严重违反《员工手册》  17 条、第 33 条第 13 款的规定。(3)王某在职期间开展上述利益冲突及同业竞争的行为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违背忠诚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 在领取申请人劳动报酬期间利用申请人之平台、资源开展损害申请人利益之行为, 申请人系基于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2021)鲁民申12660 民事裁定已经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构成严重违反申请人规章制度的基本事实。故申请人实际系依法单方解除与被申请人间的劳动合同,而非协商一致解除。(1)被申请人本人及其妻子于 2014  12 月、2018  3 月共同投资设立有公司及某某公司,期间其本人担任监事,其妻子担任该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及联络员, 对上述两家企业实施经营行为。两公司与申请人历年经营范围重合, 属同业竞争。申请人已经就被申请人王某实施同业竞争行为提供初步证据, 王某应承担相反事实的举证责任, 否则,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申请人某机械有限公司再次申请查询调取上述两家企业于淄博市税务等机关的纳税信息等,以证实被申请人王某确于在职期间实施同业竞争行为 

(2)(2021)鲁民申 12660 号民事裁定未同意申请人对解除劳动合 同案件 再审申请实际系因该案二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并未损害 申请人的实体权益,现本案判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已经导致申请人实体权益遭受损害, 应对本案予以再审, 撤销生 效判决、改判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二)申请人于本案原审阶段先后两次提交调取证据的书面申请, 作为被申请人在职期间确存在同业经营等严重违规行为的重要证据。但一审 法院及二审法院均未予以调取、亦未作出审查。(三)原审判决认 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且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判决认定的基 本事实缺乏证据, 认定基本事实之基础即(2021)鲁 03民终 776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由(2021)鲁民申12660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变更, 原审基于此仍作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的判决结 果缺乏事实依据。(2)原审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之情形。基于上 解除劳动合同案件变更的基本事实,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王在任职某机械有限公司销售期间实施利益冲突及同业竞争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实际应适用劳动法第三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2021)鲁民申 12660 号民事裁定书已就被申请人王某存在同业竞争行为进行认定, 假设被申请人王某拟主张其未实施该等行为, 亦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十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王某提交意见称,(一)申请人制作的员工手册没有经过民主 程序而对被申请人不发生法律效力。1.书面表决的证据是伪造的。 不是职工代表的人员冒充职工代表在表决签字栏中签字, 部分职 工代表的签字不是本人签名。该书面表决并不是当时形成的,  是事后采用倒签的方式伪造的证据。2.就书面表决的形式来讲, 参与讨论的主体、采用的方式不合法, 对被申请人不发生法律效力。3.就其程序来讲, 看不到全体职工代表有多少名, 参与签字 的代表占多大比例, 是否过半数。4.申请人在(2020)鲁 0306   2091 号、(2021)鲁 03 民终 776 号案件中对未履行民主程序的 辩解没有事实依据。(1)申请人所述的吕XX代证人杨XX签字是 因为2019 9 月份通知职工代表参加关于申请人员工手册修订版 表决的议案, 会议时因需要职工代表签字确认, 才由吕XX代签 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2)申请人所述的法律上并没有禁止在召开 职工代表大会的时候, 邀请更多的职工参与到决策程序中, 所以 即使在员工代表大会召开时, 有非员工代表的出现也是合法的说法属于偷换概念,掩盖伪造证据的事实。(二)(2020)鲁 0306 民初 2091 号、(2021)鲁 03 民终 776 号案件认定员工手册对被申请人 发生法律效力是错误的, 但由于判决结果被申请人可以接受, 没有提出再审,但不代表申请人制定的员工手册不存在问题。(三) 被申请人的行为达不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1)被申请人配偶成 某公司股东达不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2) 被申请人担任某某公司监事不能成为推翻协商一致 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款的情形, 被申请人担任监事的某某公司与申请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退一步说即使存在同业竞争, 也不符合申请人员工手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四)一审法院不予调查证据合法。申请人提交的调查证据内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查证据申请。某某公司税务资料涉及秘密, 调取后如被不当利用, 会使申请人获得诉讼外利益, 坏营商环境 (五)(2021)鲁民申 12660 号民事裁定不能推翻(2021)  03 民终 776 号生效判决认定的协商一致解除结果,该裁定本身存在错误,比较随意, 不够严谨裁定内容自相矛盾, 裁定产生过程中没有被申请人一方的参与,该裁定结论部分并未改变(2021)  03 民终 776 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六)(2021)鲁 03 民终 776 号民事生效判决认定的协商一致解除结果,应当予以确认。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其自身特点, 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它对劳动者给予合理的倾斜性保护,(2021)鲁 03 民终 776 号民事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协商一致解除后, 该事实得以固定, 具有不可逆转性, 不会因为事后再出现其他事情而改变。(七)申请人再审申请中的其他问题。(1)申请人所述的 申请人配偶持有某公司的股权, 根据其经营范围及向申请人供应专有性质产品的事实可知, 其必然有向与申请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的行为实际已违反员工手册第33条第13 为与公司经营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销售产品或生产公 司同类产品和配件;为他人提供原材料协作件、配套件、工具、 工装、测量、制造工具的之规定, 且长期实施该种行为, 故已构成严重违反该规定的情形,没有事实依据。(2)申请人所述的被申请人在领取申请人高额劳动报酬期间,就利用申请人之平台、 资源开展损害申请人利益之行为,蓄谋已久,没有事实依据。(3) 申请人所述的其已经就被申请人实施同业竞争行为提供初步证据,被申请人应承担相反事实的举证责任与事实不符。(4)申请人所述的一直秉承遵纪守法的原则, 对员工实施民主管理, 有序开展生产, 积极主动、优先承担社会责任。逐步实施合法、合规与民主相结合的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为员工提供高于其他企业相同或类似岗位的薪资、额外绩效及奖金、各项节假日休息、企业 员工医院及医疗待遇、企业员工家属楼等福利待遇与事实不符。(八)对申请人外聘的管理人员、法律顾问打压职工的行为请再审法院予以明察。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焦点问题是:1.(2021) 鲁民申12660 号民事裁定是否对(2021)鲁 03 民终 776 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作出了变更;2.原审未认定王某在任职某机械有限公司销售期间实施利益冲突及同业竞争行为是否正确。

关于(2021)鲁民申12660 号民事裁定是否对(2021)鲁 03   776 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作出了变更的问题。经查,(2021)03 民终776 号民事判决虽然维持了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 院(2020)鲁 0306 民初 2091 号民事判决, 但对该一审判决认定 王某严重违反某机械有限公司规章制度而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事实 予以变更, 认定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的行为损害了某机械有限公司利益, 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过重, 王某签署了《解除、终止劳动 合同证明书》,并且也未继续去公司工作,应当认定双方对于解除 劳动合同达成了一致。对于该结果某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  院审查合议庭经审查以(2021)鲁民申 12660 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该裁定书说理部分内容上可能存在瑕疵,  说理部分所涉相关事实并非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后有证据 证明的案件事实, 不能认定为确认案件事实, 对其他案件不产生 拘束力, 故申请再审的审查程序作出的裁定不对案件事实重新认 定, 不改变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 如有改判需经启动再审程序重 新判决。故某机械有限公司以本院(2021)鲁民申 12660 号民事裁定说理 部分内容认为变更了(2021)鲁03民终776号民事判决关于认定双方对于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了一致的内容不当, 以此事由申 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某在任职某机械有限公司销售期间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某机械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实施利益冲突及同业竞争行为的问题。该问题实际 (2021)鲁 03 民终 776 号民事判决解决的争议该判决没有被依 法撤销的情况下,本案一、二审依据生效(2021)鲁03民终776 号民事判决所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某机械有限 司应支付王某的经济补偿金依法判决并无不当。故对于某机械有限公司所称王某在职期间开展利益冲突及同业竞争的行为违反《员工手 册》《行为守则》是否构成严重违反某机械有限公司规章制度、某机械有限公司 解除王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等问题不属于本案申请再审审查的 内容, 其要求调取同业经营等严重违规行为的重要证据等申 请再审事由, 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 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二项规定的 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款,《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王宝恒  

                                       贾新芳

                                       柴家祥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马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