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119**********,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某某民爆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批捕。
辩护人:任万洲、王懿宣
处理结果: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章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胡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身为某某济南科技有限公司分管101车间的总经理助理,在明知公司生产存在超员超量、震源药柱压盖、热合、拧螺旋套、装箱、封箱工序移入震源药柱生产车间、增开1台装药机、乳化型震源药柱增加了加装起爆件工序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仍然安排101车间实施生产作业,致使201*年5月20日10时51分,某某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101车间内震源药柱废药在回收复用过程中,混入了太安或起爆件,提高了危险感度,在4号装药机内受到摩擦、挤压、撞击的作用,瞬间发生爆炸,引爆了502工房内其他部位,导致工房内工人机外部施工人33人死亡,19人受伤,造成经济损失6600万元。
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批捕。
三、辩护过程
本案影响较大,死伤人数较多,案件材料繁多,涉及较多的专业性知识。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指派任万洲、王懿宣律师从侦查阶段开始给犯罪嫌疑人胡某某辩护。经与委托人、胡某某反复研究,确定了案件的办理基本思路。通过多次会见、阅卷、查阅法律规定、调查收集证据、参加开庭、与司法机关沟通,提出罪轻的辩护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胡某某有自首情节,事故发生后积极救援、依法赔偿,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真诚,在整个事故发生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不应负主要责任,且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决胡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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