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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明律师有效辩护庞某某诈骗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10 点击:1905

--以专业赢得案件有利结果,实现辩护过程专业性和辩护结果有效性的统一

 

【案件提要】

庞某某诈骗案--法检采纳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在法院审判阶段降低量刑建议档次合议庭终作出缓刑判决。

【案例简介】

被告人庞某某,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淄博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次日依法被取保候审,2021年12月31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淄博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26日依法被取保候审,2023年1月5日经淄博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依法被取保候审。该被告人系聋哑人,尚有一未成年人孩子,父母均已年届七旬,无劳动能力和其他收入来源。

案件由淄博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23年1月4日向淄博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2021年12月,犯罪嫌疑人庞某某虚构其父亲在上海迪士尼乐园开饭店的事实,以其父亲银行账户被冻结及饭店被查封需要资金解冻、解封,解封后双倍返还为由,骗取被害人宁某某15万余元,贾某某44万余元。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认定:庞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系聋哑人,具有坦白情节,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并处罚金。

【办案经过】

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5月8日接到某某区法律援助中心通知后,指派任万洲主任、宁梓君律师作为庞某某诈骗案审判阶段的辩护人,为庞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法院定于18日开庭审理。

时间紧、任务重,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向淄博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交刑事指定辩护公函等手续进行阅卷。该案件疑难复杂卷宗厚达上千页,律师仅复制卷宗便已耗费两天时间。因本案认定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交易往来特别。淄明所组成辩护团队,由全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任万洲主任担当辩护人,宁梓君、杨煦鹏、郎余岳等组成辩护团队,分工后分头行动,从阅卷、类案查询、法律法规搜集、会见等各方面迅速展开工作。团队里多个律师选择放弃休息时间,每日加班至凌晨翻阅卷宗,努力探寻案件的全貌、发现案件中隐藏的问题,并将千条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明细一一统计核对,就其中部分交易往来是否可以认定为犯罪数额提出合理的法律意见。

庭前,律师还专门到公诉机关沟通案情,核对指控的犯罪金额、讨论案件细节。因接受指派前,被告人未曾见过承办律师,且案件已经历经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曾有律师给该被告人提供过法律援助,被告人及其亲属认为案件结果已经板上钉钉,不太配合律师会见。团队律师阅卷结束后,多次积极联系被告人亲属安排会见时间,经过多次沟通,被告人及其亲属与承办律师逐渐建立起了信任关系。团队律师先后2次与被告人通过视频会见、一次现场会见、四次与其亲属会见沟通,还多次与被告人亲戚中一名懂法律的人员进行多渠道沟通,让其做好被告人及其亲属工作,积极退赃退赔。

承办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就该案的细节、疑点部分与被告人进行一一核对后,找到关键点,选择正确合适的策略,提出有效的辩护方案,并将案件背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分析等整理成册,提交给承办检察官、主审法官。

在本案辩护时候,恰逢全国第三十三个助残日,团队律师在庭审中对于侦查活动中执行援助制度欠缺,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不完善,询问聋哑人证人、讯问聋哑人被告人翻译制度执行瑕疵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实体辩护的基本意见,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庭后,多次给被告人家属做工作,协调退赃退赔,并与审判人员沟通,做好被害人的工作。

经过艰苦细致工作,得益于辩护人在逆境中的坚持和不放弃,被告人终也得以重获自由,不必再为随时可能被收押而日夜担心。被告人终被判处缓刑和罚金,对于法律援助辩护结果十分满意。

【典型意义】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辩护已从“奢饰品”发展为“必需品”,刑事诉讼程序已经不仅要“有”辩护,还要“有效”辩护。现代刑事辩护制度强调的不仅仅是被追诉人有权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而且是有权获得律师“有效的法律帮助”。

本案虽然是援助案件,但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没有停留于一般的法律帮助,更未“走过场”,而是积极地履行辩护职责,严格把握案件事实基础,审查全案证据,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对全案把握的专业性、时效性和对保护受援人合法权益锲而不舍的精神,对案件终结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公诉人员、审判人员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态度,也是值得称赞的。

综上,本案是一起非常成功的诈骗类犯罪辩护案例,具有典型性、指导性,辩护律师以专业赢得案件有利结果,实现了辩护过程专业性和辩护结果有效性的统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