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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件大精神-闫某执行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04 点击:1863

【案件提要】

   闫某与淄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标的额仅3万元,经法院于20219月3日依法调解结案,某公司却拒不执行调解协议。经法院强制执行未果,于20224月24日裁定执行终结。后经过执行异议,申请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淄明律师代理闫某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将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代理委托人上诉等系列法律措施,终促使当时人达成和解结案。小案彰显出了淄明律师执着、认真、专业、忠诚的法律人精神。

【办案经过】

闫某案件虽经调解结案,但是强制执行没有获得任何有效结果,闫某对于能否拿到调解书规定的款项信心不足,在此情形下,寻求法律帮助。淄明所2022121日接受闫某的委托,指派刘庆律师担任本案的执行程序代理人,为闫某提供法律服务。

经过会见当事人,询问案件相关情况,发现本案的关键在于执行财产线索不足,当事人虽已经持有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法院也穷尽所有办法均执行不能,终只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刘庆律师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公司的信息发现该公司系认缴资本,股东的出资期限为20425月16日,其股东未实缴出资到位。符合《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的规定。而执行法院只对某公司采取执行措施,需要提交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随后律师代理当事人向执行法院依法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申请追加某公司未足额出资的两位股东为被执行人。起初法院执行部门没有支持委托人的追加申请。在收到裁定后,律师又指导委托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过程中一位股东认可了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法院判决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结果不服,律所指派刘庆律师作为本案二审的代理人继续代理二审诉讼。庭审中,刘律师在代理词中详细阐明了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没有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裁决相关争议,增加了诉累。委托人申请执行时,执行法官无论如何联系不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逃避报告财产的义务,通过查询登记信息,显示原审被告在债务发生后仍用认缴资本制的方式创立新公司,以逃避债务,主观上具有恶意,不诚信。并向二审法院阐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理由成立的,判决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或判决变更责任范围的规定。而一审法院并未适用此条判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经过事实和理由的详细说明,曾强了二审法官的内心确信,并对被上诉人释明了相关规定及其法律后果。终促使双方当时人达成和解协议,某公司向闫某及时偿还了债务本金,闫某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执行难”一直是困扰当事人的一个重大问题。案件经过审理已经判决,但是却无法执行,各级司法机关一直致力于积极解决这个问题。本案经过代理律师综合运营一系列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专业的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坚忍不拔的毅力,促使法院的生效文书得到切实有效的履行,彻底解决了当事人的纠纷,增强了当事人的司法信心,有效维护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同时为法制事业的进步贡献了力量。 

 

附:

法律文书文号:

1、20210306民初2917号

2、20220306执27号

3、(2022)鲁0306执异183号

4、(2023)鲁0306执保72号

5、(2023)鲁0306民初121号

6、(2023)鲁03民终1758号

政策依据

{2019}254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6条

【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 公司作为被执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 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